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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艳:送达闻思

2012-09-27 15:30: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是法院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庭前准备工作的重要步骤。郭法官最近承办了一个涉及家庭内部纠纷的案件,四个被告居住较偏远且分散,并且在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都拒不领取诉状副本和传票的情况下,郭法官本着谨慎处理家庭内部纠纷,防止家庭纠纷处理不当引起的矛盾激化亲情关系淡漠,以尽量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考虑,决定外出直接送达。我们花了两天的时间终于完成了全部的工作,其中的艰辛自不必说,我却是思考颇多。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一般来讲,诉讼程序虽然是由原告的起诉行为首先启动,但对因原告的起诉被动进入诉讼中的被告方来讲,诉讼真正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即是从对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开始,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才会知晓诉讼的存在,法律上也会开始起算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等权利期间,因此无疑会对被告的诉讼权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们的送达工作看似是很简单很程式化的问题,虽不涉及案件实体的争议焦点,却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

    在我国承担送达义务的主体是法院,原告起诉后由法院依职权向被告方送达诉状副本,加之我国现代化进程产生的人口大规模流动,诉讼数量不断增多等新阶段社会特征,都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很多压力和挑战。同时因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会对被告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是被告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因此民诉法规定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并对代收人,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的适用都有严格的规定,甚至将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作为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从中可以看出民诉法尝试在约束审判权护被告权利和解决法院送达难题之间取得某种平衡,但司法实践往往比立法者预想的要复杂和多变,特别是在向被告方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和困难。原告提供不了被告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又经常不一致、被告拒不配合、邮寄送达代收人与被告的关系无法证实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在工作人员外出查证多次后,最终还是要适用公告送达,无疑降低了诉讼的效率。

    送达是书记员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明确了送达工作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送达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工作的开展中重视送达流程,防止因送达的疏忽导致的程序违法问题。通过这次外出我感受到外出送达的诸多不便,如果每个案件都采取这种方式送达,对我们有限司法资源无疑是一种很大程度的占用。因此在日常的送达工作中,我们可尽可能的联系到被告来领取诉状,碰到一时难以沟通的当事人也应该多向其耐心解释,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不仅仅是简单生硬的通知他们来领取,比如多向其解释诉状副本和传票对他们的积极意义,也是保护他们利益的方式等等,打消他们的疑虑顾忌甚至是侥幸心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甚至是被告基于对自己利益的慎重考量,也是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的。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是能够解决一般案件的送达问题了、如果碰到极端复杂难以处理的情况,这就确实需要我们外出送达或利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来完成这一审理前的重要准备工作了。

    这次与郭老师外出到郊区向当事人送达,我又一次领略到郭老师作为一名优秀法官的风采和人格魅力,受益很多,她耐心而又不失威严地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向抵触情绪很大的当事人解释,最终使得当事人自愿配合签字;她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冷静和睿智;她与当事人交流时的娴熟技巧;她对作为新人的我的指导帮助和包容,这些都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虚心学习,慢慢积淀,从而不断成熟。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