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依法规范积极推进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大力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区司法厅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区目前12个盟市、101个旗县、961个乡镇全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颁布后,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协调,联合转发《实施办法》,提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公、检、法、司各机关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等具体要求。积极争取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提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政法各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今年4月和5月,司法厅组织两期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对《实施办法》进行讲解。全区举办各类培训班100余期,培训工作人员5000余人次。
全区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通辽市对社区矫正人员按照严管、普管、宽管3个级别进行管理;鄂尔多斯市形成了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工作模式;包头市探索社会化矫正路子,逐步形成了“五帮一”的矫正方法。目前全区有5个盟市、55个旗县(市区)司法局开展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教育管理质量。
全区紧紧围绕保安全、促稳定的工作目标,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办法》,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不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建立安全稳定领导工作责任制,旗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加强检查考核,司法厅、盟市司法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派检查组等形式,对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确保监督管理教育措施到位。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审前调查评估,完善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机制,依法办理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的禁止令,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在旗县司法局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作为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矫正工作的平台。
辽宁——
抓好管理考评结合
今年以来,辽宁省围绕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
全省14个市司法局、103个县(区)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通过清理政法专项编制、充实行政事业人员、购买管理服务岗位等办法组建了专职工作队伍。沈阳市和平区率先建立450余平方米的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并召开现场会在全省推广;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划区域建立虚拟电子围墙,全省有16个县(区)实施了芯片式管理。在全面强化保障措施的同时,按照《实施办法》扎实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辽宁省已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年末对各市和平安县(区)建设进行考评,有效推动了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是抓好社区矫正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审前社会调查,把好社区矫正人员入口关。加强与法院、监狱、看守所的衔接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逐人审查法律文书、认罪程度、现实表现,发现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落实人员衔接责任,确保 “无缝衔接”,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按照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三年三步走”规划,到今年9月末,实现矫正机构全面接管。
二是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矫正小组制度,确保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一个矫正小组。对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严格落实手机定位管理,采取更为严密的监管措施,确保不脱管、不失控。对有故意脱离监管或抗拒改造倾向的社区矫正人员,严格兑现奖惩制度。对因务工、就学、探亲、就医等需要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审批责任。加强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及时化解其不良情绪。认真做好帮困扶助工作,妥善解决社区矫正人员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做好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安全工作。9月上旬开展全省执法安全大培训活动,重点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安全意识和公正执法能力,防止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正,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加强廉洁执法教育,从源头上遏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执法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执行按法律、管理按规定、工作按纪律、行为按准则的依法、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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