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审判质量、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法院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法官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办理案件,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水平往往反映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水平,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实践中,很多大型的国内外企业在各地考察投资环境时,都将该地区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司法水平高低作为是否投资或合作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法官办案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反映出司法的水平。因此,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使广大法官自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推动实现“审判工作法治化、法院管理精细化、法官队伍高质化、法院建设标准化”,既是彰显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第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形势变化,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以劳资纠纷、拆迁冲突、金融犯罪等案件形式大量涌入法院;另一方面,国际敌对势力不愿意、不甘心中国的发展强大,他们热衷炒作司法个案、制造各种事端无限放大人民内部矛盾。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要求,就必须审慎处理各类案件,通过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行为的严格规范、理性文明程度,公正高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强化队伍素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被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因此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法官在审判执行案件过程中一旦出现瑕疵,便可能成为社会焦点。特别是随着微博等互联网工具的快速发展,原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孕育、发酵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讯息,现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就能举国皆知,使一些偶发事件引起直接利益和非直接利益冲突,能够迅速形成社会热点问题,直接诱发社会公众的习惯性质疑。面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度不断拓展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必须要眼光向内,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树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不仅要求法院的裁判结果公正,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便捷;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环境。与人民群众的这些新要求新期待相比,一些法院和法官还存在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滥用司法裁量权、同类案件不同处理,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个别法官甚至徇私枉法,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整体形象。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解决好现实中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二、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司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在法院工作中树立正确理念、狠抓关键环节、规范法官行为、强化司法保障,在司法全过程充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一,规范司法理念。理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和支配力量。统一司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导向,是推进规范化建设的首要任务。为此,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思想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等重大问题,引导法官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理想信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为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扫清观念上的障碍,奠定思想上的基础。
第二,规范关键环节。优化司法配置、加强节点控制、完善衔接流程,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前提和基础。要从窗口接待、立案、分案、开庭、合议、宣判、执行等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程序性规定,明确操作规范,固化操作流程,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司法、粗放司法等突出问题。要明确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界限,合理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合理界定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承办法官的职责权限,有效解决“权力在法官、责任在法院”、审委会判而不审、合议庭合而不议等困扰。要规范案件内部请示程序,建立法院内部横向与上下级法院纵向相结合的业务研讨机制,限制二审、再审案件发回改判次数,增强司法的严肃性。
第三,规范司法行为。从细节出发,建立覆盖立、审、执各项司法活动的具体标准。比如,在诉讼服务中,应对诉讼引导、案件查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各个窗口的具体职责和行为规范有明确的标准;在调解程序中,应对调解基本要求、调解参与人、案件审查、调解方式、庭前调解、庭审和解、庭后调解、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确认和结案方式、调解笔录的制作、调解案件执行等有明确的标准;在庭审程序中,应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制作庭审提纲,细化庭审程序、庭审语言、案件事实固定方式、案件焦点归纳方法,列明法律依据;在信访接待时,应对接待地点、接待时间、接待人员、接待时应当了解的具体事项等有明确标准。
第四,规范司法形象。仪表是一个人、一个集体外在形象的最直接展示。法官的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法官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职业态度。因此,应当明确规范法官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树立法官司法形象。
第五,规范司法保障。对内应规范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等法院综合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个人岗位职责,提升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水平。对外应统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门楣标识、名称标牌、路口指示牌和法庭内法台、法椅的制作标准,同时充分利用诉讼服务中心、法院门户网站、电话查询平台、报刊杂志、电视媒体、公益广告等多种渠道,公开案件审判信息、司法人员信息、法官的基本情况,既突出人民法院、法庭严肃庄重的形象,又让群众享受到司法的公开、便捷。
第六,规范司法服务。围绕能动司法中开展的司法调研、帮扶活动,规范司法对策、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文格式、发布、审核和备案程序、回访反馈方式,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围绕社会矛盾化解,规范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衔接程序、责任主体和效果跟踪反馈机制。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规范法律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的形式和内容,录制庭审实录节目,刊发典型案例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原则、具体要求、责任分工、实施方式等。
三、天津法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实践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加强理念教育、健全制度体系、加强法院管理、加大培训力度、严格督促检查、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具体推进。近年来,天津法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探索。
一是抓住观念更新这个先导,用正确的理念引领司法规范化。院党组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来抓,通过持续不断的开展“执法理念大学习、大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当前司法环境的新变化,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自觉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提升自律意识和司法修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司法。各级法院院长牢固树立“抓规范就是抓业务、抓规范就是抓队伍、抓规范就是抓形象”的观念,切实承担起“主发动机”的职责,从规划设计、执行推动、措施落实等各个方面亲力亲为。市高院各部门在纵向上承担自上而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之责,在统一司法标准、严密司法程序、规范司法环节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自上而下的监督考评作用。
二是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核心,用明晰的标准保障司法规范化。从明确司法岗位和司法主体职责入手,分岗、分级、分层设定司法职责、权限和责任,使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规范有序。在窗口接待环节,首创三级法院标准化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到窗口轮岗机制,出台23项诉讼服务制度。开通24小时在线诉讼服务暨12368咨询热线,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诉讼服务。目前,已提供在线服务11.2万人次。在审判环节,针对庭审观摩和裁判文书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设定庭审法官着装、语言要求、风险提示、权利释明等26项具体标准,制定常见问题处置方法,让当事人有话讲在当面、有理摆在庭上。建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金融等23类专业法庭,出台20余项办案指南,制定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引入量刑建议程序,明确15种犯罪量刑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同案不同判。实行审限跟踪、预警,严格审限延长、中止报批权限。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都有明显提升。当庭裁判率提升18个百分点,一审息诉服判率达93.54%,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36天。在执行环节,制定执行财产调查、执行款物管理、信息公开等20项规范性文件,实行分权、分段集约执行。有效实现了我市法院执行结案率、到位率、执行信访和信息录入工作居全国法院前列。
三是抓住监督管理这个关键,用科学的考核推动司法规范化。完善以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为核心的审判管理和以执法业绩档案为核心的人事管理相互对接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在公正、效率、效果三类指标体系项下,分别细化了包括立案变更率、陪审率、生效案件发改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息诉服判率、调解撤诉率、实际执行率、信访投诉率等在内的31项评估指标。在全市法院每季度进行评估通报,每半年进行专题讲评分析,对正向指标总结经验,对负向指标查找原因,并将评估结果与执法业绩档案挂钩,对案件审理出现瑕疵、认定责任的,在年底考评及晋职晋级考核中予以扣分,负有严重责任的在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实现了单一管理向多元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各自为政向集约管理的转变,广大法官的自我约束意识明显增强,司法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升。
四是抓住信息技术这个保障,用信息化建设支撑司法规范化。市高院和两个中院建成集案件管理、重大审判执行活动指挥、突发事件处置、警车GPS定位功能于一体的审判管理指挥中心,可以实时调取案件庭审、人犯押解、远程提讯、车辆动态等音视频信息,即时进行审判流程动态趋势、案件质量评估分析,实现了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全过程、全领域实时指挥与监控。建成100个集音频、视频、同步录音录像于一体的科技法庭,当事人在庭审中通过大屏幕即可同步看到庭审笔录、看到法官和自己在庭审中的行为表现,增强了诉讼自律意识,彰显了法律、法庭的严肃性。统一使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软件,使全体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实现了全程留痕,实现了案件信息网上录入、案件流程网上管理、审执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业绩网上考核。各级法院院领导凭借密钥均可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时查询本院所有案件情况,方便加强审判动态管理。
五是抓住素质提升这个根本,用扎实的培训促进司法规范化。强化基本岗位职责培训,每年组织新招录人员、初任法官、晋级晋职法官培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执行不作为、执行乱作为的问题,2009年,以天津高院出台的规范执行行为20项制度为主要内容对全市三级法院执行人员集中培训。2011年,结合信息化推广应用,开通在线学习平台,在全市法院开展全员信息技术专项培训。强化对法学知识的培训。积极承办全国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修改座谈会及重大司法解释论证会等,邀请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来津专题授课,使法官能够及时全面掌握法律修改的起因和具体条款变动的缘由,从而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定期下发指导性意见和指导性案例,及时解决法官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偏差。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知识产权专家库,遇有涉及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邀请专家“会诊”,为法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强化对实践技能的培训。评选精品案件,梳理、归纳、推广类案审判方法,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审判经验交流会,开展岗位大练兵、交叉互派法官跟班学习,为法官展示审判技巧、交流审判经验、共享审判智慧提供机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