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耀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人人都是舆论制造者的“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发表的零成本使得部分败诉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方和一些别有用心、唯恐天下不乱的意见领袖,经常利用微博、论坛、贴吧等载体散布针对法院的负面舆论。这种负面舆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引导,又会激起旁观者强烈的“同情”,形成对法院、法官相当大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使提升司法公信的努力大为受挫。面对这种情形,法院应该如何应对?不少人秉持一种“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超然态度,主张对网络上面的这些负面舆论不予理睬,认为应该把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都在判决书里面详细载明,这样自然就能够平息负面舆论。否则,法院站出来回应这些负面舆论,就会有伤司法尊严和权威。
如果真正分析一下针对法院的负面舆论,就能够发现它们很少是针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而是相当多的集中在所谓的内幕、权钱交易、权力斗争等方面。法官对这样的怀疑和指责不但不能闭口无语,还要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馈。基于长期的基层工作经验,笔者发现不少当事人习惯于对法官和案件做关系、人情、金钱等方面的猜测,并把这种猜测和腐败联系起来。在网上对法院进行鞭挞时,更加放纵这种猜测,因为在网上这种猜测和怀疑比起仅仅是对事实和法律问题提意见来,更能抓人眼球并引起轰动。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存在的司法腐败认知,在激励着每一个不服判者肆无忌惮的发言,也激励着传播受众的积极参与。对此,法院最好的办法不是保持唾面自干的君子风度,而是尽快发出声音,中断虚假信息和心理暗示的传播。
另外,即便是负面舆论散布的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满,也不可能全部在判决书里面给予“预先回应”。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必然要把相当多的事实阻挡在法律大门外,而只将部分事实涵摄到概念里面来,这种被称之为法律事实的东西是在判决书中需要进行讨论分析的。对当事人的诉争做法律上的定性分析,抓住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分析各自的请求权是法官的基本功,这种思维方式决定了法官必须对双方的自由陈述有控制疏导,判决有取舍。为了避免判决书的无限冗长和保证它基本的逻辑,也不应该在判决书里面论述那些被法官认为没有法律意义,而拒绝予以法律分析的生活事实,却可能是当事人极度关心的东西。法官在判决时即使知道触动当事人愤怒的原来是这些陈年旧事,也必须把这些“生活事实”从判决书中排除出去而不能详细展开。否则,那就不是判决而是小说。如果当事人针对在判决书中没有涉及的事实领域发泄不满,法院必须“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就事论事,快速回应,而不能持一种“你那些都是外行话,有用的都在判决书里”的自大态度。
不能指望用判决书回应网络负面舆论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个,很多负面信息在判决作出之前就已经散布并形成舆论。散布者希望用这种方法对法院形成压力,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如果法院不及时回应,一切等“判决书上见”,那么就有可能在最后形成一种对判决拒不接受的舆论环境。网民不愿意为自己先入为主的情绪宣泄负责,就会进一步怀疑判决本身,这远不如在负面舆论乍一出现时迅速反应效果好。
有人担心法院回应网络负面舆论会伤害到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不是靠法院刻意和社会保持“神秘的距离”而获得的,它的基础是社会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广泛认同和接受。司法权威要建立在高度的司法公信力上面,积极、坦率的应对负面舆论,正是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