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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正以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2012-09-24 10:05: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刘思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7月举办的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上发表了《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重要讲话。聆听讲话,受益匪浅,我认为,认真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讲话精神,就要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质效,以公开保廉洁,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国家正在经历结构升级、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加强,在诉讼领域表现为各类矛盾突发、群体性纠纷频发。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从对诉讼权保障的索取上升到对公平、权利、正义等价值的追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媒体的发展让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其承担案件不断被曝光在社会聚光灯下。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网民达5.13亿,其中微博用户超2.5亿。研究还显示,网民是中国公民中社会参与热情最高的一个群体。在媒体舆论的“放大镜”下,人民法院的任何瑕疵都可能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

    当前的大环境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出了新挑战和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要求公开透明。因此,司法公开不能简单的停留于形式上,而是要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作文章。当前,我认为推进司法公开首先要树立以下几种理念:

    司法公开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通过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之所以强调不能把公开当成目的,主要是因为公开是司法工作的应有之义,是本质需求。司法从古至今的发展脉络显示,审判的演进本身就是一个从神秘不断走向公开的过程,现代文明的诉讼架构更是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的。一旦人民法院只是将公开作为一项任务和目的来抓,就容易出现不考虑群众需求,为公开而公开的情况,司法公开流于形式,满足于仅仅搞几个“公众开放日”或者“庭审观摩”的程度。当前个别法院或法官客观上也存在着不敢公开、不愿公开、惧怕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从根源上分析就是由于没有弄清楚司法的公开本质。将司法公开作为推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以公开促公正,就能较好解决当前存在的消极公开、被动公开的情况。通过司法公开不仅有利于强化法院内部有效管理、节省管理成本,而且有利于社会外部在监督中增进对司法的了解、认同,最终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的效果好不好,法院自己说了不算,对公开成效的评价主体是人民群众。广东省法院争当排头兵群众满意度的调查情况说明,凡是司法公开做得好的法院,群众满意度都比较高;反之,满意度就低。这也从侧面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应树立正确的评判观,司法公开做得好不好,法院自己说了不算,说到底是要看老百姓满不满意。离开司法公开,即便法官做到了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司法,群众也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而怀疑、误解法院。“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只有做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司法公开,才具有说服力,才能反过来提升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才能使人民群众愿意通过诉讼渠道实现权利救济、正义伸张、矛盾化解,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诉求付诸于人民法院,寄希望于法官;才能使当事人认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能够自动履行,做到案结事了,息讼宁人;法院和法官才能在社会舆论特别是民间舆论、网络舆论中,拥有良好的口碑。

    司法公开不只是对法官的制约,更是一种保护。在法治社会,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期待某种程度上与法官是否廉洁直接挂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促进司法廉洁的措施很多,但最有效、最直接、最经济的还是司法公开。通过司法公开能够将司法活动的全貌展现在群众面前,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和监督下运行、在群众信任的氛围中运行,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因此,公开更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也可能受到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化解压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将案件完全公开,让社会各界来共同评判案件。

    法官接地气要从司法公开开始。在网络时代,法官必须要学会并适应在聚光灯下审理案件,公开应当成为法官在办案中倾听民意、回应民声、答疑释法的一种纽带。在进入信息时代,我们逐渐从“传媒聚光灯”时代转向“大众麦克风”时代,从“大喇叭时代”过渡到“麦克风时代”,司法领域的热点越来越多,公众对司法信息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司法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让司法公开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是摆在所有人民法官面前的一道时代课题。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将司法公开向全程公开、实质公开推进。通过司法公开促使法官转变司法作风,更加深入群众“接地气”,从行动上更加重视群众诉求,倾听民意,了解民生,司法为民。

    (作者系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