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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依法爱国”的法律底线在哪里?

2012-09-21 14:41: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日报 

    爱国首先就是要守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对于理性而言,守法是更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底线。

    由于日本政府悍然宣布对我国所属的钓鱼岛实施“国有化”,引发了全国各地群众的强烈愤慨,以抵制日货、游行示威等多种形式的抗议活动尤为集中。但是,有极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抗议活动苗头,甚至出现打砸抢烧等不法行为。在群众情绪高涨、非理性行为被情绪左右的示威现场,已经有人站出来呼吁“理性爱国”,无疑是理性的正义之声。较之从前在类似情形中的情绪化、盲从占主流的现象,今天无论是网上“理性游行”的一边倒的呼唤,还是广州街头高举“要理性”牌子的志愿者、在打砸行为发生后自发清理街头垃圾的学生,这些理性社会中应有的场景,都充分说明大多数市民已经走向了成熟。

    但是,这还远远不够。“理性爱国”只是行为的一种文明准则,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最基本义务是任何行为当然也包括爱国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爱国首先就是要守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对于理性而言,守法是更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底线。“爱国需理性,抗议要依法。在所有的抗议活动中,凡危害公共安全或破坏社会秩序的,均属违法行为。警方将坚决依法查处和打击借机煽动和参与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广州警方的这一及时提醒,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认真对待。

    那么,“依法爱国”的法律底线在哪里?我们应当知道和了解的相关法律义务有哪些?

    首先,活动要事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有关法规,凡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必须在事先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在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后,才可依法举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以及虽然获得了许可,但在进行中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是违法行为。非法无序的示威游行不仅会给城市的交通管理、社会秩序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甚至是破坏,也给包括参与者在内的每一个市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会被少数人加以利用和挑起事端。

    其次,损坏财物要赔偿。在游行示威活动中借机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或者是在抵制日货过程中破坏财产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业主、物主应当报案,固定受损证据,只要事后能够确定行为人,那么他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只要能够确定一个侵权者,被砸日系车的车主、被砸玻璃的铺面店主等,即可向他起诉索赔。无论当时有多少人参与了砸车、砸铺面的行动,都可要求他一人先行赔付。如果日后查找不到其他的共同致害人,那他就无从向那些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其他“共犯”追偿,只能自己承担。在电子、网络技术高度普及的今天,仅仅是现场人群中的手机,就会记录下大量的证据,何况还有广州、深圳等地全覆盖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相信对于这样的确认并不会太困难。

    第三,对每一个参与者来说,只要你参与了,你就负有了一定的法律义务。例如,抵制日货是公民的权利,砸了你自家购买的日货,那是你自己处分你的财物的权利,但是你没有权利处分别人购买的日货,无论是日系车还是别的什么,以及日资或出售日本货的商店,因为那都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别人的财产。还有,在参加示威活动过程中,不损坏任何公私财物,包括不踩踏绿化带、草坪等这样的“小事”;自觉组织起来维护交通等社会秩序,以保障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的道路通畅就是他人的一种正常生活的权利。挺身而出及时有力地阻止个别不良人员的过激行为的义务,提供拍摄的照片、影像,以及其他的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等等。那些进行打砸抢烧的行为,即使是为了抵制日货,也改变不了违法的本质。如果情节严重到构成了犯罪,那么就要承担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毁坏公私财产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的刑事责任。如果你不是别有用心者,你就要考虑你的本意,是要把爱国演变成打砸抢闹剧、甚至是犯罪坐牢吗?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让企图蓄意煽动过激行为的极少数人得逞,威胁的将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损坏的是自己同胞的财物,影响的是我们自己的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爱国”,是爱国吗?爱国是一种高尚的情怀,除了热情之外,还应当追求技术含量。虽然我们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像北师大学者那样,用日本政府正式公文记载的史实,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或者像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专家那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东海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来说明钓鱼岛的归属,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声援、传播这样的信息,来提升我们示威的力量。最起码,我们的爱国行动不能突破守法这一底线。(评论员)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