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浙江

浙江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受贿案宣判 证言获采纳

2012-09-21 14:35: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今天(9月21日)上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收到了舟山市中级法院寄来的常希国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采纳了侦查人员在庭上作为证人提出的意见以及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常希国有期徒刑十一年。这也是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务犯罪案件。

    8月28日上午,舟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常希国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2年,常希国利用担任舟山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副处长、航道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相关涉港工程立项审核、岸线使用审核、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公诉人同时建议对常希国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间量刑。

    在庭审质证环节,辩护律师对部分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合议庭排除非法证据。为证明取证程序合法,公诉人果断提请合议庭通知本案侦查员出庭作证,获得同意。舟山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当即到庭,首先表明自己作为该案承办人的身份,当庭签署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就具体职责、案发经过、取证程序等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交叉询问。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讯问笔录经过整理制作未能客观反映作供过程,部分受贿事实与讯问笔录有矛盾,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出庭侦查人员一一如实作证。“每份被告人讯问笔录都给被告人看过、确认无误后,由被告人签字按印予以确认,并事先宣告过有关权利义务,每份被告人供述均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侦查人员当庭陈述。经质证,合议庭全部采信了侦查人员的证言。9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希国受贿70万余元,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侦查人员的证言,并在判决书中一一列出。

    舟山市检察院试水成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职务犯罪案件,对今后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起到很强的指导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一规定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立。

    为了明年开始正式实施好修改后的刑诉法,早在今年6月,舟山市检察院就和市中级法院一起共同探讨,包括证人出庭等问题,达成共识。此次,舟山市检察院又在确保庭审效果前提下,选择了这起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典型性的职务犯罪案件,既确保程序各个环节展示到位,为今后侦查人员出庭提供规范性的操作流程,又能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不足。同时,舟山市检察院反贪局与公诉处多次召开专题会对出庭作证的程序、内容和范围等进行研讨,确定了初步框架。舟山市检察院院公诉处与中级法院刑庭积极沟通协商,明确了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的程序、方式和作证范围。此外,舟山市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公诉处就庭审询问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预测,着重对取证程序合法性、客观性制定了答辩预案,并进行了模拟训练,从而确保了这起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职务犯罪案件取得应有的效果,更为同类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积累了经验。(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郑雄华)

[责任编辑:徐波]
相关报道

·浙江台州:“阳光执法”让群众感受公平公正
·浙江嘉兴:“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2.0版
·浙江舟山:“居安工程”扎紧治安“篱笆”
·浙江湖州:三年后,八千“社工”服务社会
·浙江义乌以样板警务室建设推动社区警务
·浙江省举行代号为“浙江金盾-12”的防空袭演习

·浙江省举行代号为“浙江金盾-12”的防空袭演习
·浙江湖州:让农民共享优质公共服务
·浙江北仑:千名村官练消防
·浙江嘉兴警方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企业止损3.7亿元
·浙江清理网上违法信息近61万条
·浙江嘉兴100个社区有了公用应急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