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男子在离婚后不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婚生子随前妻生活后,前妻便以两地相距较远为由,设置种种障碍,阻碍父子见面,要求法院保护其正常的探望权利。这是一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都非常简单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每周六上午将婚生子送到原告住处,原告在周日下午将孩子送回被告处。被告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无法长期遵守,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改判。
单就法律技术而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当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本身在案件中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是行使的时间与方式。由于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便自行决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时间与方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案裁判尽管满足了法律上的逻辑性,但却忽略了生活上的逻辑性,也即未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一帆风顺的生活为所有人期待,但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越轨和失范难以避免。事实上,在礼制传统极为深厚的中国,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规范非常完备,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新的考验与挑战,伦理、道德等传统的规范体系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在“清官难断”的“家务事”面前,法律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使之有序化,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尽管成年男女之间婚姻的解除不会否定双方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但是因婚变引发的探望权危机却显得极为普遍,因此,法律在肯定婚姻自由的同时,还需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他们不单享有被抚养成长的权利,还享有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如果说前者对应着父母的义务,那么后者却和父母的探望权相关联。针对这些微妙而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各种法律规范逐渐进入婚姻家庭领域,力图让生活变得更有条理。
当生活中随处可见法律的踪影后,各种法律事无巨细地规定者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法律与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法官需要勇敢地担当,凭借人生经验和司法智慧,书写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和谐。
(三)
三段论一向被法律从业者们奉为司法的圭臬,但是三段论的形式逻辑仅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基本面。一个初出茅庐的法科学生也能大致地组合事实与法律,最后形成一个符合法律逻辑的裁判,但裁判如果未对生活进行深层次的表达,没有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裁判并不圆满。尊重生活常识,关照生活现状,是裁判获得社会认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本文所提及的探望权纠纷,全面地表现了法律与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而法官在不经意间忽略了当事人的生活常态,非但未能理顺当事人之间的生活关系,反而在增加他们负担的同时,还让裁判文书的实现变得极为艰难。
从法官自身的生活来看,周一到周五上班,周末休息是常态。并且城镇中的大多数人也普遍遵循这一作息模式。但是这并非全貌。上诉人就曾提出,由于工作原因,采取轮休模式,因此不能保证周末一定可以休息。所以,一审裁判要求其每个周六都送小孩到生父家见面,显得不太现实。除了生母的特殊情况外,还有一个关于学龄儿童的普遍情况。尽管大家都在呼吁为孩子减负,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是每个“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家长的共同心声。本案中的生父也乐意让孩子在周末参加一些兴趣班和特长班,这进一步让“周末接送”的裁判变得难以实现。
这种忽略生活常态的司法行为,让法院裁判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要么裁判被强制执行,扭曲生活,引起当事人对司法的逆反;要么淡化裁判的既判力,任由当事人处理。不管是哪种结果,都将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的影响。
在现代化进程中,当生活难以自洽内在矛盾时,需要法律及时干预。众所周知,法律仅仅对普遍性事项作出规定,没有提供针对个案的解决对策。针对法律这种难以克服的“不圆满性”,需要法官所作裁判,既要符合基本的法律逻辑,又要对生活持有必要的尊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