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增强自身监督意识,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近日,该院主动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代某抢劫一案的庭审,同时也邀请了省、市院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到场指导。在庭审过程中,该院公诉人团队精神饱满,凭借优秀的法律功底、专业素养,互相配合,沉着应对,有理有节,充分展现了该院检察干警的风彩,受到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院公诉部门领导的一致好评。
该院指控:2012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代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蒙面分别持仿真枪、水果刀、剪刀有预谋地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湘科和一大酒店”实施抢劫。三人地酒店监控室内,对酒店保安、服务员进行威胁、捆绑,抢得保险柜(内有现金15000元及票据)一个,乘的士逃离现场。之后将抢得的保险柜转移至长沙市岳麓区桃花岭村贺家湾组谭某家门口附近对保险柜进行破拆时被群众发现,三人将赃物丢弃后逃回山东老家。2012年2月23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芙蓉区院对举证模式、量刑建议、新《刑诉法》作出的一些新的规定,如:侦查人员出庭、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等庭审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举证时,公诉人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进行分组举证,并且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别出示,接受质证;在法庭辩论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两轮辩论,使得整个庭审过程条理清晰,脉络分明,既充分保障了当事各方的权利,又最大限度展现了案件的客观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各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对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公诉机关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新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得到了法庭的允许。本案一办案民警宁某出庭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案件的侦破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加强了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定罪证据得到了法庭的全面采信。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诉人预判到犯罪金额是本案的辩论焦点之一,公诉人提请法庭通知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得到了法庭的许可,李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本案的抢劫金额为15000元。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芙蓉区院还对新《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保障、证人保护制度作了尝试和探索。在庭前,公诉人通过说法释理,与证人耐心沟通,打消了证人害怕报复的畏惧心理,得到了证人的理解和支持。院领导还特批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芙蓉区院在庭前将出庭作证的证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隔离并安排专车接送、专人陪护,在庭人要求证人头戴鸭舌帽、戴墨镜进行简单易容后出庭作证。通过尝试上述多种手段、多种方式,使得证人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本次庭审后,该院充分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邀请省、市院公诉部门的领导对该案进行了评议,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院公诉部门领导对该院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大加赞赏,对公诉人的能力作出了充分肯定,对庭审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通过本次庭审,公诉人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如:个别用语不规范,庭上应变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公诉人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更加严格规范执法,继续探索适宜的执法模式、方法,积累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通讯员 历玉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