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责、新任务,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 要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新内容、新程序,直面刑罚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明确、衔接工作不通畅、社区矫正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努力提升检察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刑罚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一)刑罚的交付执行期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容易操作监督。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送达交付执行期限,给肩负刑罚监督工作的检察机关带来了难题;
(二)监外执行机关难以确定,新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目前尚未出台《社区矫正法》,明析的社区矫正机构是何部门尚待法律规定?
(三)社区矫正衔接问题,已于2012年3月1月起施行的由“两高两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首次确认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且交付执行期限是3日,但截止8月底基层人民法院仍习惯于将监外执行的罪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存在交付执行衔接这一关键环节的缺失;
(四)社区矫正监管问题,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外执行罪犯中除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外,其余四种罪犯的矫正监管工作均由司法政机关来承担,基层司法所的装备、人员配置、执行手段和措施与公安派出所简直无可比性,其监管质量存在不确定性。
(五)对强制医疗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强制医疗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其某些程序规定的还比较原则不便操作,有进一步在《规则》中规制的必要。
二对刑罚执行、社区矫正衔接框架的构建
(一)以修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为基础,进一步规范刑罚交付执行工作。两高应把修正“刑事诉讼法规则”作为贯彻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统一有效实施的有效抓手,对刑诉法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加以规范和细化,便于公检法司各部门具体操作,以减少分岐,增进约束和配合,正确理解且认真执行加强刑事法律监督的新内容、新程序,形成提升维护司法公正的能力和水平的合力。在刑罚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程序中应当明确以下四个重点;
1.规制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期限。交付执行期限关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衔接问题,用司法政机关适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报到,于刑诉法253条的10日期限交付执行,加上公安局、司法局签收后再向执行地派出所、司法所的分流移送时间,可能造成罪犯离开监禁场所到执行地机关报到,执行地机关因未收到执行法律文书而无法接收的尴尬局面。
若比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判决、裁定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3日送达期限与罪犯离开监禁场所到执行地10日内报到程序中的分流移送相衔接,能有效减小送达流转与罪犯报到的剪刀差等问题。
2. 理顺监外执行的监管主体。应当明确对刑诉法第258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司法政机关来全面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统盘考虑不少地方尚待修正后刑诉法实施分界领不知所以然的差异性做法,明确一个时间段人民法院将上列四种监外执行罪犯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列入社区矫正;对仍由公安机关监管的在一个月内完成向司法行政机关的移送交接工作,并加快推进《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3. 解决对社区矫正罪犯监管配合的技术操作难题。司法行政机关在目前情况下,其可行使的行政措施资源有限,在特殊情形下很难达到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制力程度和效果,因而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的配合与支持;例如,罪犯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内虽经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行政“警告”仍脱离监管,拒不报告行踪,且下落不明时,需要给予治安处罚、或上网追逃、或建议原判人民法院撤销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等,均需得到公检法的配合与支持;因而,司法行政机关在按收社区矫正罪犯时有义务和必要向检察院监所科和辖区派出所报送备案材料,以季度或是半年报形式(信息共享平台)向公检法通报社区矫正的总体态势,从而有效改变由司法行政机关唱社区矫正“独角戏”力不从心的困局。
4.延伸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的触角,尊重和保障人权,竭力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对刑诉法第254、255、262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24、25、28、29条等涉及到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中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提请收监、终止执行、监管考察奖惩与向检察院监所科报送提请材料,抄送《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宣布通知书》,提前释放、解除、宣告等情形的监督考察等事项。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设立与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等的刑罚检察执行局,在执行局内剥离监外监管、社区矫正与驻看守所检察室的职责;二通过设立刑罚检察执行局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提升执法监督专业力量,延伸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的触角,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三赋予刑罚检察执行局一定的执行强制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纠正监外监管、社区矫正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促进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四具有专业化素养的刑罚检察执行局人员坚持每年组织考察一至两次,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或予以通报。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采用联席会、现场会、检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和规范,促进刑罚立法宗旨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督考察制度设置。
对新刑诉法第272条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这就涉及到由检察院的那个内设机构来承担监督考察的重新分工问题。让监所科承担监督考察工作,一是驻所检察室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己超负荷运转,不可能将主要精力、主要力量投入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上;二是与监所科的肩负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责互相矛盾,一方面监督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监外监管、社区矫正工作,对自身监管的工作如何监督检察,说白了难以起到内部监督制约的作用。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检察工作的内部分工,在高检院未明确新职责分工前,暂由法警大队代管此项工作较为合适。
(魏建君 作者系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