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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正义

2012-09-20 09:03: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程序,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少年司法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在程序司法得以较快升级的同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在追求实体正义上仍然面临一些理念上的纠结。对问题少年采取的刑事政策是否体现出少年司法所孜孜以求的正义目标,亦是难题之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体现出来的正义可以简单地划分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前者关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或非诉讼各阶段依法所享有的特殊程序保障权利,而后者则关联着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依据实体刑法对教育、感化和挽救等教育刑理念及罪当其罪、罚当其罚的刑事正义伸张。

    作为舶来品,少年司法源自欧美,其在理念、制度设计及程序操作上因百余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积累,对我国构建和运作未成年人程序司法与实体司法提供了借鉴,但也可能因为不在一个平台,面临两者参照物大不相同的窘境。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实际上采取两分法,即“违法”与“犯罪”,前者通常以行政处罚的非司法化予以处分,而后者通常以刑事司法处分。具体来说,对16岁以上及14至16岁触犯八类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司法化处分,进入刑事司法系统追究刑事责任;而对14岁以下及触犯八类犯罪以外的14至16岁未成年人,主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所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以及劳动教养或少年教养,采取非司法化处分。

    对于这些非司法处分所面对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域外多从“国家亲权”及“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出发,创设并运作与处理成人犯罪有所区别的一整套司法体系,即所谓的少年司法体系。鉴于少年司法所依赖的法理基础在于因“亲权”而来的“国家亲权”,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及儿童福利机构)在问题少年父母或监护人不愿或无法担负教养子女责任时,紧急介入问题少年教养,化身“国家父母”,采取一系列措施督促问题少年迷途知返并创造条件使后者顺利回归社会。不难看出,国家实际担负着亲属法中父母亲权所延伸的权利与责任。因而,美国等国大多将少年司法视为民法或准民法体系,采取的是准民事或半民事程序,对问题少年所犯过错通常不以犯罪论处,其“定罪”标准也多半是采用“多数证据”这一民事证据标准。在民法的亲权语境之下,国家对问题少年的教育、挽救与感化便水到渠成,对其实施社会调查、前科封存等制度以及多采用缓刑等非监禁、轻缓化等实体处分之争议相对较小。

    当然,这种状况并非一成不变。在美国,少年司法近半个世纪以来借鉴刑事(成人)司法的痕迹愈来愈重,有所谓“少年司法成人化”或“少年司法刑事化”的趋势。从1966年起,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在著名的“肯特诉合众国”、“戈尔特案”及“温士普案”等案中逐步扩大了对问题少年的权利保障。这些程序性权利主要涉及到最基本的联邦宪法性权利,包括获得律师帮助、证明标准等等,而这些权利原为刑事(成人)司法所有。尽管少年司法涵盖身份过错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且其程序上从1960年代以来大为借鉴刑事(成人)司法的诉讼保障,但少年司法所依赖的准民事体系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更迭。

    在上述少年司法体系之外,一旦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性质过于恶劣,原有少年司法体系亦不得不面对社会对此类行为的负面评价而将其移送至刑事(成人)司法处理。以少年司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为例,早在1903年,也就是建立少年法院的第四个年头,芝加哥少年法院便将14名少年移交给当地刑事(成人)法院审理。时至今日,所有的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将未成年人交刑事(成人)法院审理。理论上来说,将问题少年移送至刑事(成人)法院应该达到这样的目标,即将少年司法无法矫正的、违法性质过于恶劣的问题少年移交由刑事司法安置,以期有效威慑未成年人将来不再行触法之事。

    在依“国家亲权”理念构建的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呼之不出的现实下,一方面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妖魔化,但另一方面也不宜走到另一个极端。刑事司法被创设的最初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防卫社会和打击犯罪,除暴安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一些现有规定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予以侧重或加强。但是鉴于我国现行实体刑法对未成年人已然较高的起刑点,这种程序正义的光芒不宜过度放大而左右实体正义的考量。实体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与程序正义既有关联,却又有所不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程序保护并不必然导致对其实体处理的轻缓化,尽管某些个案可能两者有一定统一。除了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情况外,实体正义的实现还必须综合考虑来自被害人及社会的意见,争取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利益、被害人合法利益及防卫社会等三者有机结合。

    我国目前尚未建构相对独立少年司法,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回避不了罪当其罪、罚当其罚的实体正义拷问。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批捕、起诉、审判及矫正等重要司法阶段的实体处理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苛刻,亦不纵容,该宽则宽,该严则严,避免矫枉过正,以期理性、务实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正义。

    (张鸿巍 作者为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陈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