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前置程序,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应当进行或经过的程序。它不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国外也存在诉讼前置程序。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中指出:
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对于当事人妥当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诉讼前置程序立法及其运行情况来看,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民诉前置程序的设置程序存在缺陷。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存在随意性。有的诉讼前置程序设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有的诉讼前置程序设置是由地方法院规定的。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利于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使得劳动争议的解决成本比较高。而且,由于程序的增加,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特别是律师代理费用的支出。(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