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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实践中培育法律信仰

2012-09-18 15:25: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章惠琴

    经过30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老百姓层面,还是政府公务人员层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并没有被很好地实施,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行动的准则和正义的追求。

    今年2月,面对贪污、受贿的指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副巡视员杨有明在法庭上说,“我是个法盲,我不懂法”。这并非个案。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违法犯罪的86名原领导干部的反省材料时发现,其中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这些出事的领导干部,不可能完全不懂法,他们真正缺乏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在他们心中权比法大,自己是最高权威,只要自己手中有权就可以决定是否执行法律。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调查不少,一些分析也都认为领导干部法律信仰尚待培育,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笔者对某市区新任、转岗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 63位学员所作的调查问卷也印证了这一现实。比如,对于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官还是依法治民的问题,26.23%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依法治民,31.1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依法治官,还有42.62%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清楚。1997年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十五年后的今天很多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管理主义的水平,只有三成的领导干部清楚依法治国的本质含义,值得我们深思。对于现行宪法的实施时间,只有47.62%的被调查者选择正确选项1982年,22.22%的人选择 1954年,6.35%的人选择 1988年,17.46%的人选择2004年,6.35%的人选择不清楚。宪法作为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已实施和宣传了30年,作为领导干部应该懂得宪法的重要性,但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五成多的人并不了解,让人吃惊。只有 28.57%的被调查者认为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强,其余被调查者都选择了“一般”。

    为什么会产生对法律信仰不够的状况?有几个原因值得分析。

    一是法治传统缺乏。中国古代及近现代社会讲的是“情、理、法”,法居最末,法律的作用仅限于“治民”、“防民”,法治从来不是中国社会的传统。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辟了道路,但随着1950年代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尤其是“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我国的法制建设走向低谷。总之,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观念和封建特权“官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些领导干部,在这种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的影响下,自然会认为法律在社会权威体系中并不是最终的权威,自然会产生权力高于法律的人治观念,当然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了。

    二是法律工具主义盛行。过去我们过分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大行其道,使得很多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认识局限在法律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往往对法律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有选择地运用法律。当需要用法律约束他人的行为时,就积极运用法律;当需要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时,就会想方设法绕开法律,变通法律,甚至放弃、违反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确实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但是法治社会,必须承认政府首先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辖,政府和百姓都应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其次,法律不仅仅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是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有其独立的价值。

    三是法律运行存在缺陷。法律运行存在缺陷对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产生了消极影响。一方面,社会的快速变革和发展使得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立法技术的粗糙使法律形同政策,缺乏应有的操作程序使执法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往往觉察不到法律的存在。法律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法律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使领导干部对法律产生了怀疑、疏远,法律信仰就缺少了产生的情感基础。

    没有社会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即使建立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无法形成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但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升并不仅仅是个教育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特别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监督制约,提升反腐力度及水平,改变考评政绩的机制和指标,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领导干部能在良好的法治氛围中逐步提升法律素养。

[责任编辑:陈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