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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012-09-18 09:12: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真没想到现在法院判案子这么快,而且连诉讼费还减免了一半!”当事人谈某拿到判决书,走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后感叹道。他的案件标的额180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只用了68天就顺利审结。

    主审此案的黄浦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徐婷姿介绍,如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费用将会翻番,审判时间很可能要延长数倍。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了简易程序以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已经实行了30年,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多位一线法官9月17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简化过程便利当事人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次修改后,对于其他种类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体现了程序法对于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尊重。民事案件大多和当事人日常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法院尽早作出裁判,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邹挺骞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会用发电子邮件、打电话、捎口信等方式进行传唤。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可以打电话,甚至发短信通知原被告到庭。”邹挺骞告诉记者,普通程序中,送达诉讼文书一般采取邮寄方式,当事人还要填写送达回证。简易程序中的这些措施,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

    当事人同样能够上诉

    当前,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

    “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而且审判期限只有3个月。我们现在尽量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徐婷姿对记者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杨田对此也深有感触:“如果固守普通程序,一定要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期限长达6个月,如果再延长两次审限,最长能达到一年零三个月,不仅给法官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还容易造成案件审理的久拖不决。”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规定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除当事人一致约定外还需要法院的审查同意。刘杨田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也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行。“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说明各方对事实争议较小,法院应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迅速结案,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结合。”

    “适用简易程序并不代表法院片面注重审判效率,而忽视了公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样能够上诉。与适用普通程序相同,有很多审判监督程序对法官进行约束。”徐婷姿说。

    当事人异议权尚存疑问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民诉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就等于否定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法院在作出这种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徐婷姿表示,民诉法修改后,诉讼程序选择的最终决定权产生的争议怎么解决,亟需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对此,河北省邢台市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娟认为,如果法院要改变审理程序,应该履行正当程序,首先进行听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邹挺骞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说,审判程序选择的决定权只能掌握在法院手里。法院改变当事人的约定适用普通程序,一般是由于发现案情比较复杂,如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能会影响裁判的正确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合议庭3个法官的集体智慧要胜过简易审的独任法官。(记者袁定波 见习记者郭文青)

[责任编辑:陈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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