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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制定刑事案件另案处理办法

2012-09-17 15:50: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9月17日,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实施《宜宾市刑事案件“另案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另案处理”适用条件及范围、审批程序、审查监督程序、信息共享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双重管理、双重监督的动态监管模式,有效解决了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随意、另而不处、以罚代刑等情形。

    《办法》明确了“另案处理”概念和《办法》的适用原则。 “另案处理”即另行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等原因,不能或不宜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处理,而从一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形。适用另案处理,应本着有利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办法》规定了案件适用条件及范围。刑事诉讼中7种情形均可适用另案处理,一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另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二是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待查的;三是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还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四是由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或侦查管辖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另案处理更为合适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患病、怀孕等身体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六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案处理的;七是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特情、耳目的案件,需要作另案处理的。现有证据明确表明不构成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已作撤案处理或行政、治安处罚的;已作不诉处理或已判处刑罚的,不适用另案处理。

    《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拟作另案处理的,由案件承办人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必要性的相关材料,填制《另案处理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随案交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应着重审查另案处理的必要性及理由。经审查符合另案处理情形的,由法制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另案处理决定书》送达办案部门,疑难、复杂案件由局长审批。法制部门同时填制《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表》,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对因使用特情、耳目需要作另案处理的案件,由办案部门直接制作《另案处理决定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时填制《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表》送法制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审查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受理的另案处理案件,承办人应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中,对另案处理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提出意见,认为不符合的,经批准应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在逮捕阶段作另案处理,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另案处理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另案处理情形仍未消失的,公安机关应将《另案处理决定书》随案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及时研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由于犯罪嫌疑人发生另案处理情形不能同案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制作《另案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另案处理决定书》后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及时复核,在7日内书面答复。

    《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法制部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建立另案处理台账,信息库,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每个季度应对另案处理的数据与侦查办案部门进行核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每月应对另案处理信息进行交换,每半年总结分析1次,并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通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另案处理分析交流会,解决另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办法》规定了对“另案处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有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每年要对区、县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抽查情况。对不严格执行《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进行责任倒查,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