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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枚喉宝”谈如何提升司法公信

2012-09-14 08:51: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多年前,某地法院曾发生过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事。在开庭前的法庭现场,一合议庭成员因咽炎难耐干咳了几声,一方律师出于关切,递上了一枚喉宝。庭后,对方当事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检举法官当庭收受对方一枚“戒指”。事情虽最终得以澄清,却留下了一个问题:严禁法官收受当事人财物,但小小的一颗润喉糖是否可以豁免?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得以在更高层面、更全面地俯视这一问题,并就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展开一些理念角度的思考。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树立“等边”理念。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法院是权威的象征、法庭是中立的场所、法官是居中的裁判,法官于各方当事人之间,构成的是天然等边矩阵,即法官与A角、B角、C角……之间的距离和角度是相同的,这确保当事人之间衡平对等关系的稳定性。但这一架构并非坚如磐石,任何一个未被重视的举动,都可能引发相关人员的猜忌,从而动摇法官“不偏不倚”的地位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确信。标示信任程度高低的司法公信力实质上是衡量、评判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学指标,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依赖空前强化,随之而来的高期望值逐步转化为对法院、法官职能的高标准、高要求,“法令既出自法官之口,则法官须为圣人”,因此,法官必须自觉将言行放置于“等边”体系中,否则即被认为不公。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树立“动态”理念。案件受理前、审理中和裁判后,既是司法权运作的基本进路,也构成了司法公信力增减涨消的动态进程。受理前,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民众因经济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面对法律时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提高此阶段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进入审判程序后,民众的利益点在于能否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文明地对待,裁判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尊重程序,是否严格按程序办事,不仅是裁判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保障,对当事人而言,也是消除合理怀疑的重要途径。裁判后,如缺乏既判力,已有的生效裁判随时可能基于司法机关本身因素或者外来因素而被改变;如缺乏执行力,公众合法的期望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实现,裁判最终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司法权威性必然大打折扣,从而导致公信力的缺失。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树立“慎小”理念。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运行系统或者行为的普遍信任,因此它的着眼点并不仅在于司法廉洁,而是一种对司法公正的内在规范化要求。法官贪贿会污损司法廉洁性,直接破坏司法公信力;同样,任何可能引发“偏私”嫌疑的微言片语,也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在当前科技传媒盛行的时代,法官的一言一行在法庭上、法院内乃至任何公众场合,都有可能以放大、剪拼、演绎等方式“被微博”,招致公众“围观”,威仪的法庭、严格的程序、法官的形象都有可能成为戏谑调侃的对象,司法权威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复杂外部环境中。因此,我们既要关注“大”的,守护好司法公正的基石和底线;也要盯住“小”的,消除各种可能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防患于未然。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树立“共享”理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众,与司法机关相比,都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司法机关掌握着最终裁判的信息优势。“司法的声誉很多时候就是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被改变的”,如果法院利用了诉讼上的信息优势,在立案、法庭审判、宣判和执行等环节限制当事人的信息享有量,当事人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去找寻其他权威或者“关系”,从而从根本上销蚀司法公信力。现代严格的司法程序就是为了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对等,理想的状态是在完成整个诉讼活动之后,实现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在获得了对等的信息之后,信任才可以产生。

    一枚小小的润喉糖,牵扯出的是关于司法公信力的大命题。解决好了,滋润的不仅仅是法官的咽喉,更是人民群众的心田。

    (杜前 作者系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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