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前的75件到现在的110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上提一级案件受理数增加47%。
这一变化的节点是,去年4月,湖南省检察院下发的《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据了解,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是中央在本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推出的重要举措。此举确保了侦查权规范运行,有效保障了案件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统计数据显示,制度推行3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报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2192件2503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959件2219人,不予决定逮捕210件262人,不捕率为10.6%,较同期的7.4%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4件4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103件122人,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103件136人。
“虽然成效明显,但在改革初期,个别地方将本应由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交县区院办理,规避省院的监督。”湖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副处长邹靖文告诉记者,极个别市院在改革后的近一年内,将应由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省院交办的副厅级干部案件,全部交由基层院办理,没有向省院报请逮捕一起案件。
据了解,类似问题不只出现在湖南,其他地方也有个别检察机关用此种方法规避上提一级,从而将审查逮捕权仍然控制在自己手里。
针对这种问题,湖南省检察院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按照省院规定由市州院管辖的县、处级要案,原则上不得交基层院办理,确有必要交办的,应书面报省院批准,并由省院出具批准同意函;对市州院违反规定立案、交办的,以及市州院侦监部门违反规定受理违规立案、交办案件审查逮捕的,省院在执法状况考评中追究责任。
意见有效遏制了湖南省违规交办案件现象。“意见出台后,我们院规避上提一级制度行为零发生。”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丁晓波说。(记者李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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