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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成未成年罪犯非监禁服刑

2012-09-11 09:53: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由于庭前社会调查和庭后监管帮教难落实,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一直偏低。但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六届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广东各级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最高水平50.2%,是2008年的4.6倍,这一比例在全国法院位于前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广东法院对当地及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矫正一视同仁,细化标准统一适用条件,改变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低的局面。

    适当放宽非监禁刑适用条件

    “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后适用非监禁刑,涉及到帮教问题,如果将未成年人送回户籍所在地,因为当地有关部门对相关案件情况不了解,很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而我们对当地是否适合帮教、帮教条件怎样也不清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道出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偏低的原因。

    刘年夫说,对应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的危害很大:未成年人脱离了社会环境,必然造成和社会的脱节,同时也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为避免由户籍引起的差别对待,2011年,广东高院提请广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与相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规范了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广东高院刑四庭庭长陈冰向记者介绍,为使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又体现教育保护,细则适当放宽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创造性地提出对18岁至25岁的在校青少年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可以参照未成年罪犯的标准执行。

    此外,广东高院先行先试,推进在珠三角等未成年人犯罪比较多的地区,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广州高院将指导和审判业务相结合,将更专业、更专注地对全省的少年法庭工作作出指导。”陈冰说。

    判后矫正建议司法社工帮教

    未满18周岁的小蔡随父母来广州,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缓刑。

    判决后,广州中院为小蔡提供了专业的教育方法和特殊的悉心照顾,家长也表示将深刻反省并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在随后对小蔡的回访中,法院了解到,小蔡表现良好,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还经常参加公益活动。

    小蔡的幸运得益于广州中院在全国率先创建的判后矫正建议制度。据刘年夫介绍,该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非监禁刑判决或裁定对未成年罪犯假释后,由案件的承办法官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向社区矫正部门发出矫正建议书,实现审判阶段帮教工作和判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对于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则通过提出司法矫正建议的方式,与当地公安系统进行无缝对接。

    “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表示有条件帮教,未成年罪犯的父母也提出回原籍帮教的要求,法院就更加有信心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刘年夫说。

    据介绍,广东高院明确有条件的社区矫正组织可对经常居住地在广东、读书就业或者家庭成员在广东的非广东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规范了全省政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了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司法保护一条龙”工作体系。

    刘年夫透露,在案件调解、跟踪回访、监管帮教等方面,广州中院联合广州市司法局开展了司法社工试点项目。该项目借鉴香港社工的先进经验,由专业社工运用先进理念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危机介入、刑事和解、跟踪帮教、社区帮扶、就业培训等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实现有效改造和自我救赎。记者 袁定波 见习记者 张昊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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