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王世梁讲述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摄影 胡永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王世梁向记者讲述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摄影 胡永平
曾经受惠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林宗才老人接受记者采访。 摄影 胡永平
中国网2012年9月8日讯 (记者 胡永平)9月7日上午,记者从四川省高院刑三庭了解到,近年来,四川省法院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和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0年全省共发放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397.15万元,2011年共发放437.57万元。
一份救助款暖热了被害人家属的心窝
记者采访时,见到了一位曾经受惠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被害人家属林宗才老人。
2010年,林宗才的儿子林朝君因琐事,被一位叫曾刚的青年邀约他人殴打,致林朝君颅脑损伤合并心脏病变死亡。一审判处曾刚13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赔附带民事赔偿三万余元。林宗才对这一判决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以一审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过低为由向四川高院提出上诉。
刑三庭庭长王世樑告诉记者,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林宗才夫妇年逾半百,系龙泉驿失地农民,二人无固定工作,且林宗才身有残疾,家境贫困,失去独子后,二人精神痛苦,对生活失去信心。一审判处的3万余元附带民事赔偿,还不够支付林朝君的2万余元尸体冷冻费和其他支出。为此,二审合议庭经研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通过一审法院反复做被告人曾刚家属附带民事赔偿工作,最终为林宗才夫妇争取到含司法救助款和附带民事赔偿款在内的近10万元资金。林宗才夫妇亦主动提出撤回上诉。
林宗才告诉记者,失去儿子后,他的家庭一下子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面对。他跟老伴如今已步入晚年,且身体都不太好,生活压力很大。他说,法院给他们的这笔救助款可以说是“救命钱”!他夫妻俩对四川高院为民着想、为民办实事的做法由衷的表示感谢。
显然,四川法院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与司法审判紧密结合的做法,在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四川自己的特色和做法。
被害人司法救助让多年信访老案一朝平息
近年来,四川法院先后开展了集中处理涉诉涉访案件、疑难案件专项审判、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活动。在专项活动中,信访包案法官耐心接访,辨法析理同时,对经济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切实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使一批长期上访、闹访的信访老户息诉拜访,从此过上平静正常的生活。如南充廖素华案,2000年,廖素华年仅21岁刚大学毕业的女儿被人杀害并残忍肢解,凶犯已经依法审判并被执行死刑。但廖素华等坚称还有余犯在逃,多年到北京上访,案件经省公安厅、公安部复查均无问题,廖素华仍不服坚持上访。承办法官得知廖素华上访十年家庭十分贫困,且又患上了肾癌,随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廖素华申请了6万元司法救助资金,连同南充市当地政府特殊救助20万元共26万元,在2011年9月发放给廖素华。廖素华当即表示服判息诉,并通过其小女儿为法院写了感谢信。
“司法救助”在四川法院遍地开花
王世樑庭长告诉记者,四川省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起步较早。早在2004年3月,德阳市绵竹法院由当地财政划拨20万元专款,创立“司法救助基金”,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渡过难关,将刑事被害人纳入了当地司法救助的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较早进行了“司法救助制度”的尝试。2007年、2008年,四川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相继联合下发了《四川省省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全省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意见》,据此,四川省设立了省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将救助刑事被害人作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省财政每年先预拨100万元司法救助专款到省法院司法救助专用账户,按程序审批后直接从省高院帐户上支付,年终再据实结算,保证了刑事被害人得到快捷、及时的救助。
从全省市州情况来看,目前四川22个市、州(含成铁)中,8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每年都有上百名刑事被害人得到救助。泸州市、眉山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宜宾屏山县、成都市青白江区等地,相继出台了当地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设立了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账户,保障了当地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稳步推进。而成都、乐山、达州、遂宁等地,2010年以来,发放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年均在40万元以上。
王世樑庭长说,如今四川省法院在被害人司法救助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做法。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动启动救助程序 不“坐等”申请。近年来,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亲属,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已经成了四川三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的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如成都曾刚等人故意伤害林朝君(致死)案,2010年曾刚因琐事邀约他人殴打林朝君,致林朝君颅脑损伤合并心脏病变死亡。一审判处曾刚13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赔附带民事赔偿三万余元。林朝君之父以一审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了解到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因难后,为其争取到司救助款和赔偿款近10万元。正是法官这种具有人情味的执法,让被害人家庭感动不已,最终主动提出撤诉。
第二,打破层级、地域、部门界限,合力救助。部分刑事案件案发地、被告人住所地、被害人住所地等跨多个地区,与一审、二审法院相应的是多级政法部门。省法院在省委政法委协调下,凝聚多方力量,群策群力,形成多方救助合力,切实将党和国家的政策惠及困难群众。如资阳市陈建均2009年抢劫杀害阿坝州藏族货运司机斯德基案,陈建均经依法审判后已被执行死刑。由于该案发生在汶川大地震次年,被害人及亲属均系藏族,身处地震灾区,被抢货车系借款购买,斯德基遇害后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极易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而陈建均家庭贫穷根本无法支付附民赔偿款。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在省委政法委主持下,确定由各涉案地区和省上共同给予被害方救助,并最终由省级、资阳、成都、阿坝、遂宁按不同标准共同给予被害方救助款30万元,最终被害方服判,避免了该案次生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三,调动民政、社保等多方力量参与救助。开展被害人救助的目的,是为了让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尽快摆脱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活窘境,迅速走上正常的生活轨迹。司法救助资金毕竟数额有限且方式单一,相对于刑事被害人多样诉求无异是杯水车薪。因此,四川法院注重在进行被害人救助的同时,适当延伸工作职能,在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协调地方政府解决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低保、医保、入学、就业等问题,如廖素华案、贾翠竹子女被害案等,在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同时,都在政策范围内协调当地政府,为刑事被害方解决了低保、医保以及生产生活的其他问题。持续、多样、有效、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救济方式为全面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困难带来可能,也更好地实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功能。
第四,将司法救助与执行国家刑事政策紧密结合。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虽然罪行严重但依据法律和刑事政策又不宜适用死刑,加上法定附民赔偿数额有限且往往得不到兑现,往往引起刑事被害人家属不理解甚至强烈不满,极易酿成涉诉上访事件。而及时恰当的运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则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刑事被害人亲属的生活困难,精神上也得以抚慰,起到了单纯的说法释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九寨沟县陈平等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被告人陈平(汉族)与雷小林(藏族)因欠款纠纷,双方各邀约人员互殴,致雷小林、雷富华(被害人)死亡。案发后,陈平等人投案自首。但最高人民法院鉴于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激化矛盾有直接责任,且陈平作案后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未核准陈平死刑判决。省法院考虑到本案中死者为两兄弟,均为两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上有老人,下有幼子,家庭成员又均在农村,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实际生活困难,遂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协调省、州、县为其解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款的同时,积极动员被告人亲属支付30万元附民赔偿款,此外还协调地方政府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亲属办理城镇低保和农村医保。被害人亲属最终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保障了国家法律和死刑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第五,落实资金监管 确保非完全行为能力被救助人权益。部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对象为年幼孩子或残障群众,在他们缺乏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司法救助款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四川法院在救助实践中探索解决办法。如省法院二审审理的被告人李永明故意杀害其同居女友贾翠竹一案,二人一死一坐牢,二人所生的两名不到十岁的子女成了“孤儿”,缺乏生活来源。省法院对该案二审期间,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该两名孩子申请了3万元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款。同时协调当地政府将两兄妹被纳入了当地低保,并落实了对两名孩子的监护的责任。为保障该笔司法救助款切实用于两名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开支,省、市、县三级法院联动,县法院建立专门帐户分期发放,有专人跟踪监督救助款使用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