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政法研究

司法改革要“减负”

2012-09-10 11:14: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高全喜

  走出目前的司法改革困局,必须要对司法进行正本清源和“减负”。

  首先是正本清源,对司法究竟是什么,予以重新定位。司法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中立地裁判社会纠纷。关于这一点,古代实际上看得比较清楚,即“定纷止争”。就在于其功能虽然基础,但也很简单,不需要如此多的顶层设计和众多的改革规划,不需要这么多东西,把传统社会都能够认识到做到的功能作为其基本功能——定纷止争——就足够了。司法就是由专业人员根据法律来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固然有独立性,但不是绝对的,传统中国和西方社会都能够做得很好。司法本来也就是这些作用,“卑之无甚高论”,不是什么高深的法理和逻辑推演,就是简单的社会经验和社会认同。

  其次是“减负”,就是减去现在由于历史、政治等各种原因所要求司法承担的诸多不必要的额外功能。现在之所以对法院和法官有各种指责,主要是由于将社会其他机构、制度应该承担的问题统统转移到司法机关中来,有些事情本来就不属于司法的范畴,硬交给法院,自然办不好,反过来进一步加剧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敌意。总的来说,现在赋予了司法过多的不应该承担也难以承担的任务,必须要进行司法“减负”。

  要求司法作正本清源和减负的调整,这就对司法改革提出了看似简单实则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司法改革之核心本身不在司法,而在司法之外,即要诉诸立宪政治,借此来促使司法的日常功能的转正、回归,将多年来有所扭曲的司法返归纯正。

  显然,这一任务不是司法本身所能够担当的,而必须要诉诸立宪和政治层面的变革,在更大的层次和程度上为确立司法的基本功能——说白了就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司法的底线要求——提供正当性和制度支撑。即便是中国社会经历了古今之变,经历了社会的大变革,这些革命性变革与司法的日常功能的发挥之间也不是截然对立和冲突的。社会的剧变并不触及司法的内里,司法本身是一个相对稳定和固定的领域,也的确不应该因为社会其他方面的大变革就随之反复折腾。这在英国的普通法成长历史以及中国的传统礼治秩序那里表现得十分突出。

  1949年之后传统中国的礼治传统及其附带的司法被彻底更新,走上了革命司法的非常道路。在现代治理秩序生成的意义上,我们目前可谓恰处于这一革命司法的非常逻辑向现代司法的日常逻辑的转型之中。在这一转型背景下推进司法改革的大业,显然不能以这个革命司法的非常逻辑为基础,必须回到司法的原初定位——独立而中立地定纷止争——之下。

  司法改革如若要获得实质进展,就要正本清源,减掉目前附着其上的众多不必要的“难以承受之重”,凸显其原初的司法治理功能。通过对司法减负,分散治理责任,让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扮演其本应承担的角色,才是中国社会走向优良治理的正道。这是目前最大也是最为迫切的司法改革任务。

  (2012年第 15期《财经》高全喜)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