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的程度,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就越高。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是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
司法公信力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被界定为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信任法院及尊重、信任、服从司法裁判的程度。当前,司法领域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个别干警办“三案”和腐败问题以及来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合理怀疑”问题,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主要原因。
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别地方不当干预司法、法律宣传教育滞后、“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找人”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也有司法不廉问题突出、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等法院系统自身原因。此外,还存在着个别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修养,司法不规范、言语不文明、举止不适当,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造成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直接损害了司法权威。“合理怀疑”对司法公信力的减损和司法权威的侵蚀是巨大的:案结事不了、生效裁判得不到自觉有效的履行、当事人上诉、涉诉信访甚至缠访闹访居高不下,等等。因此,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合理怀疑”。
一是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法官的职责就在于审好判好每一个案件,让群众切实地看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官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应当接受比一般人、一般公务员更高标准的职业操守约束。因此,有针对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应当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深入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使司法过程与社会之间形成法律信息上的互动,保障司法活动在“看得见”的方式下进行,通过公开促公正、促廉政,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有针对性的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法官的业务技能是办好案件的基础,要增强法官审判经验和技能,提高司法技巧和本领。要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增强庭审驾驭能力,增强说理释法和诉讼指导能力,通过司法能力的提高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效果。
二是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司法公信的树立不仅仅需要法官的良心确信,更需要公众的认同和信赖。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通过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既判力的良好习惯,从而降低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三是在法院群体中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当属社会中的最大诚信职业。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人事基础,也是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得到公众尊重的心理依据。法院系统应当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在某一法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时启动弹劾程序,要求该法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对其品行的合理怀疑,否则即应自行离职或被淘汰出法官群体。
四是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怀疑和不理解。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信访工作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吴社保 作者系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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