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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再审解高层级法院申诉扎堆之困

2012-09-07 10:38: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申诉难,怎么解?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认为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规定使颇受诟病的申诉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随之而来的是高层级法院案件骤增,当事人诉讼支出大量增加。

    此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法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优化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再审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杨田9月6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高层级法院再审增诉讼成本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该规定的本意是,上级法院基于更客观中立的角度,更容易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申请大量涌向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不断增加加重了高层级法院的审判任务,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再审立案的难度日益增大。同时,大量矛盾纠纷转移至高层级法院,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在刘杨田看来,本次民诉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段金荣认为,新民事诉讼法有利于提高再审效率,之前因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的衔接,比如案卷移送、文书送达等,都需要一定时间,变相延长了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时间,从而影响审判效率。而由本级法院再审,则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申诉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是关键。”段金荣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要重视判后答疑、息诉服判,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

    司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

    刘杨田向记者介绍,公民之间的纠纷在民事再审申请总数中占比相当大,多数是传统的事实认定,如婚姻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等,基层法院可以就近审查案件,节约诉讼成本。另外,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因为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协调意见、认定证据等情形,基层法院受理该类再审案件也较为便利。

    “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主要是减少了一些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或服从原审判决的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段金荣说,在民商事纠纷领域,虽然某些当事人处于同一立场,但因为当事人的利益考量不同,会导致当事人对同一判决持有不同意见。此时,如果部分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就意味着不必要地增加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在化解上述两类再审申请案件所涉矛盾纠纷时,基层法院都比上级法院更有优势。”刘杨田认为,虽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可以在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进行选择,但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形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很多公民也愿意就近实现其诉求。同时,也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上级法院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来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再审申请,确保司法正义在每个案件中得以实现。

    中止执行裁量权考验法官能力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中可以裁定不中止执行的规定,明确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申请再审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此前民事诉讼法硬性规定,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一律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刘杨田认为,决定再审的案件很有可能以改判而告终,如果再审中继续执行原判决,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因执行回转而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从一律中止执行到有例外情形,该规定的修改体现了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尊重。”段金荣说,因不中止执行案件范围主要是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基本生存权的案件,此类案件当事人大多处于弱势地位,除执行案款外几乎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如法院再审一律中止执行必将危及他们的基本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如一味中止执行就有可能造成某些当事人因急需用钱或者对法院再审的不理解而采取过激行为,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刘杨田表示,新修改的条文中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此类案件都必须裁定不中止执行,这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法官在审判时更加注重对案件以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的整体把握。

[责任编辑:陈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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