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玉璧
西北师范大学教授李玉璧近日撰文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的立法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基于这一时代变化为其赋予了更多的责任。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法治建设的本体、价值与路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30多年来我国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理性地看待不足和缺失。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诉求是,尽快消除法律体系形成前快速建构的法律规范与急速转型的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的规范效力与生活接纳之间的紧张状态,使法律更加契合我国实际国情,更为有机地融入我国民众的日常社会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可能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甚至可能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完善。因此,应通过制订法律质量优化方案,对当时制定得比较原则的一些法律,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经验的不断积累,可将其修改得更加具体和明确。对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因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相同或相近,需要在通盘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整合。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或立法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