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煌,男,49岁,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兼任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法国巴黎第二大学犯罪学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北京市刑法协会副会长。
近几年来,我国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特别是针对幼儿园儿童及小学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令全社会震惊,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为此,我们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兼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张远煌教授。
问:近年来,我国重大恶性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什么?
就这类案件的行为特征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既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又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性。一般而言,侵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杀人、伤害类犯罪,总是针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尖锐矛盾冲突的特定人员实施的,而当前发生的重大恶性案件,行为人不仅主要是针对与之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甚至素昧平生的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而且在攻击对象的选择上还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即往往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实施侵害后容易引起社会震动的人员作为攻击对象,如儿童、教师、执法人员等,尤其针对缺乏防护能力的小学生和幼儿。
第二,在作案地点上,一般选择人员比较集中并且容易造成重大损害的场所。从一些典型案例看,在城市中,最为突出是幼儿园和小学,其次是公交车、闹市区;而在农村地区,发案地点则较为分散,如家里、厂矿区、茶楼、集市等。
第三,在行为手段方面,总体上看,这类犯罪的手段比较简单、原始,犯罪工具都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使用或容易接触的物品。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的社会身份和所处的社会环境特征。
第四,危害后果十分惨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从直接危害后果看,这类案件少则致死致伤数人,多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危害十分剧烈。如2002年9月13日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的投毒案,一次就死亡42人,伤300多人;2009年6月5日成都市9路公交车上的纵火案,烧死27人、烧伤74人,令人触目惊心!而近期连续发生的一次就砍死砍伤十几名甚至数十名儿童甚至幼儿的案件,更是使全社会的道德情感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震动。从社会建设发展长远看,这类案件不仅造成了众多家庭永久的伤痛,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近年来,我国重大恶性犯罪在行为动机方面有何特殊之处?
从行为动机上看,犯罪人具有以无辜群众为对象、肆意宣泄其报复社会的心理。这既是这类案件的特殊之处,也是这类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主要区别点。
传统上,人们对犯罪的直观感受和认识,一般来自于针对特定对象的盗窃、诈骗、抢劫、伤害之类的街头犯罪,这也是千百年犯罪的主要形态。这不仅是因为这些犯罪在犯罪统计上占据了大多数,而且也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常理和思维习惯:盗、骗、抢这类侵犯财产犯罪,总是针对“有财可捞”的具体对象下手的;就是如杀人、伤害之类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也是循着“冤有头、债有主”的轨迹发生的。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恶性重大犯罪,就行为人的内推力来看,既不是为了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也不是针对与其有直接冲突或利害关系的人和事发泄怨气,而是通过对与其无任何关联的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来实现其报复整个社会的目的。当杀人不再遵循“冤有头,债有主”的复仇模式,而是面向社会群体报复时,本质上就具有了针对社会整体而非个人的特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这类犯罪在理论上才被称为报复社会犯罪,而在西方国家,对类似犯罪则有“仇恨型犯罪”之称。
问:近年来,我国重大恶性犯罪的行为人主要有什么特点?
从目前发生的重大恶性案件来看,行为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社会背景看,行为人大多生活贫困,多数来自农村,大部分人没有固定的正式工作,或者有正式工作但面临失业,或者刚刚失业,生活压力重。
第二,大部分行为人精神正常,少数人有一定精神障碍,但在行动时大多比较清醒。在性格特征上,多数人具有性格孤僻、偏执和自卑的心理特征。
第三,从行为人的交往特征看,不少与周围的亲朋好友和邻居关系比较正常,有的平时待人友善,没有显性的恶习或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从犯罪人数来看,行为人基本都是一人单独作案,案前都有预谋。
第五,在性别上基本为男性,年龄大致在三十至五十岁之间。
问:应当如何应对重大恶性犯罪的多发?
应对重大恶性犯罪的基本方略是更加重视健全“预防、疏导、打击”三管齐下的社会防控机制。
首先,政府在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过程中,应更加重视民生问题的解决,切实关注困难群体的利益诉求;应努力使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都能公平地分享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以此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成员与社会的融合;应努力使每个诚实劳动者,都能在合理并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就社会发展而言,这是最大限度减少敌视社会心理、强化社会凝聚力的根本所在。对此,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就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而注重对困难者利益的让渡,正是建构正义社会的基本原则。
其次,适应社会多元发展和利益调整时期矛盾与冲突凸发的形势,应强化各级各类社会管理机构矛盾纠纷排查的责任意识,加快官方、半官方和民间社会冲突调解立体网络的建立,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是主动化解矛盾、防止因矛盾积累激化酿成极端事件的基础对策。同时,在实施重大恶性犯罪的行为人中,也确实有部分人存在精神障碍方面的问题。而在生存和发展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精神疾病患者的比例呈现增加是世界性趋势。因此,注重加强精神疾患的监测能力、提高精神疾患治疗的普及率和治疗水平,也是预防重大恶性案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再次,在积极预防和疏导的同时,对实施报复社会犯罪者,在法治原则下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刑罚的警示和威慑效应,是政法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尽管这类犯罪者中有部分人确实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在现有制度安排下丧失了某些应有的权益,但这绝不是以无辜者为对象对社会实施报复的理由;同时,除了极少数严格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外,绝大多数这类犯罪人都是出于认识偏执、心理脆弱和自卑而无视社会生活基本准则而犯罪的,他们因此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仅惨烈,而且在道义上也比实施针对具体个人的犯罪者具有更大的可归责性和人身危险性。对这类丧心病狂的作恶者,唯有依法予以及时而严厉的制裁,才能彰显社会正义,也才有助于消除、抑制某些社会成员因处境不良或遭遇生活挫折而产生滥杀无辜的罪恶念头。
当然,除了政府的责任外,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学校等重点单位,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公民个人注意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卫能力,也是有效避免重大恶性犯罪发生和减少实际危害程度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