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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为老百姓申诉权上了一道“保险杠”

2012-09-04 12:31: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记者 李娜

近年来,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呼声日趋高涨。有数据表明,全国法院每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1000万起,已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0%。

然而,由于现行立法的粗疏,检察机关多方受困,想要不打折扣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总显得"力不从心"。

"此轮司法改革让民事检察监督终于从困境中'突围',意义重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高兰圣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深有感触地说:"好比真正为老百姓的申诉权上了一道'保险杠',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更加明显,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监督范围不再局限于判决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以往一直局限于对判决和裁定的监督,很多人称之为"事后监督"。

司法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并不罕见,还有一些民事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司法改革将司法调解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调解书的抗诉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后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对此也进行了完善吸纳,规定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

"事实上,对违法调解进行法律监督非常有必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晓说:"人民法院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形式予以结案,有些基层法院的调解结案率甚至达到80%以上,不能监督调解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大大缩小。"在他看来,这也是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比例偏低的一个原因。

与此同时,检察监督的对象也不再局限于裁判的结果。改革后,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同样可以进行监督。

高兰圣表示:"司法改革将民事检察的监督范围由判决、裁定延伸到调解,由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延伸到对审判全过程的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开展监督。"

监督方式不限于抗诉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惟一法定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监督就是抗诉"的局面。

但是,民事审判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很多违法情形和错误裁判无法通过抗诉进入再审程序,而抗诉程序本身也存在着效率不高、周期过长等问题。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解决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检察和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

尤其是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已逐渐被人民法院认可,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200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942件,2010年增加到11290件,上升了283.75%。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和最高检会签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多年来探索的有效监督模式。 立法机关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里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通过改革,构建起以抗诉为中心,以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为补充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可以更加有力地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进行。"高兰圣说。

刘晓也坦言,以往检察建议被接受或采纳的随意性较大。如今,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得到更充分发挥。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