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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可采用多种考察模式

2012-09-03 16:37: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1条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多在基层,而基层检察院人员紧张与大量案件需要帮教对比悬殊,成为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实践中,四川省大英县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进行了探索,提出帮教工作的四项原则。即,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的原则;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的原则;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的原则;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原则。

    在坚持四项原则基础上,该院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做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

    一方面,检察官制定好个性化矫治方案,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主导矫治措施。对于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定六个月至一年的矫治期,并选择合适的帮教方式,由承办检察官根据个案特点,制定适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矫治计划》,规定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行为,比如该院办理的王某抢劫案,在矫治计划中禁止王某在矫治期内进入网吧,必须参加学校学习。

    另一方面,督促监护人和学校尽到责任。检察官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个月或者每季度主动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行为状况。承办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听取特邀辅导员的意见,并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主导矫治方向。同时,由检察机关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正确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帮教对象,引导帮教对象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制止帮教对象从事《帮教协议》禁止的事情,按照规定进行思想、行为矫治。

    检察官还注重发挥学校在帮教中的作用,以相关学校做平台,与学校做好沟通,对于检察机关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矫治期间无条件接收被矫治对象,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重点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该院还同县教育局会签文件,对于接收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学校,在矫治期满后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作为各学校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学校设置“工作室”,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并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截至目前,大英县检察院已经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较严重的五所学校成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室”,指派了专门的检察官负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教育及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的监督考察。作为检察机关办公桌的延伸,依托“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室”,通过在老师、学生群体中设置的信息收集岗反馈的信息,检察官及时了解帮教对象的学习生活状态,适时约谈帮教对象,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心理上的困难,实现了信息畅通、动态考察。

    再一方面,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弥补检察人员不足。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工作中借鉴检察机关聘请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检察员的成功经验,根据案情和确定的矫治方式,对每名帮教对象均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对矫治对象进行监督帮教,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富有爱心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学校老师,片区民警等。

    在个案矫治终结之后,对选聘的辅导员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送达其主管部门,作为其年终考评和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之一,以激发广大义务辅导员的工作热情,保障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矫治工作开展到位。(作者:李小燕——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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