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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2012-09-03 14:41: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天来

    自司法产生以来,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民意一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我国民主与法治不断进步的今天,民意在司法面前应该如何表达?司法应该如何体现民意?民意与司法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如何保持其固有的品质?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司法面前,民意应该如何表达?民意对司法到底有何影响?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民意虽不能代替司法敲响法槌,但也绝不是在司法面前无所作为,民意通过一定的途径在司法面前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进而影响司法是不容置疑的。这种表达和影响,突出体现为民意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

    民意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化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虽然民意参与司法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民意参与司法的方式不是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直接对司法施压,而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来直接体现民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化的一项理想制度,它开通了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审判的通道,可以将民意直接融于司法之中,使民意最终在个案判决中得以体现。要保障民意有效地参与司法,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完善显得极为必要。

    民意监督司法既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表现为社会舆论通过对个案的评价来达到对司法进行监督的目的。目前,我国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还存在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有些媒体在利益驱动下,为吸引公众的眼球,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对一些个案进行炒作,较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为保障社会舆论对司法监督的健康进行,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又要相互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在民意面前,司法应当如何作为?当司法与民意发生冲突时,司法应以何姿态保持其应有的品质?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不可能完全对民意捂起耳朵,也不能对民意听之任之,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必须通过正当程序体现民意。

    司法回应民意是实现司法的本质和功能的需要,是弘扬我国司法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需要。司法回应民意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司法对民意的态度,又包括司法回应民意的内容和方法。虽然司法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特征,应趋于理性和保守,但司法对民意应持一种开放的态度,既不能听命于民意,也不能漠视民意,更不能限制民意。

    司法只有与民意互动,民意只有与司法交融,各自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才能使社会大众在心理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民意与司法的互动与交融,并不表明二者之间不发生冲突。要消除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必须寻求某些妥协,但这种妥协不是司法对民意的过分迁就和盲目顺从。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司法机关的崇高使命,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一致的。在民意与司法发生冲突时,基于法治原则,司法应当坚持法律规定的优先性,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作出裁判,更不能任由一些伪装的民意或编造的民意来左右司法。当然,司法也不能对与其持不同意见的民意放任不管,充耳不闻,否则,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想让司法做到这一点,必须进行实实在在的制度设计。既要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为民意所干扰,又要为民意提供一个与司法进行对话和交涉的渠道,让民意在司法中获得承认和发挥作用,进而确保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得民意的认同与支持。

    当司法不再遭受种种强力的干预,当法官以其严谨、专业、可靠的论证树立起法律权威,当民意能够通过一个合理、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司法中来,人们将会以更加理性的视角来审视司法,民意和司法也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持一致。民意参与和监督司法,司法回应和引领民意,能够促进民意和司法的双赢,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法律的科学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也将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责任编辑:庞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