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8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及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两部法律回答记者提问。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我们注意到二审稿中,检察机关有阅卷和调卷权,后来不见了,这是为什么?有人认为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可能限制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也不利于检察监督,对此您怎么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加强法律监督,就是加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为什么要加强?一是,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二是,各个方面,包括常委委员在审议过程中的审议意见,要求加强。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所以,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
调卷和查卷的问题,原来在二审稿中写过,后来三审稿当中没有了。就这个问题,“两高”根据审判的实践情况和法律监督的实践情况,正式向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以后,赞成这个意见,所以这一条进行了修改。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会不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影响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我认为是不会的。因为我们在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上,首先讲的是最高检有什么职权,然后再说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有什么样的监督职权,包括地方的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怎么行使?
我们讲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我们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为什么作出这个规定?一个基本的理由主要是,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对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都是不利的。
所以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当中,根据常委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先向法院提,可能法院不理当事人,或者法院说当事人提的没道理,驳回申请,或者法院说,有道理,然后启动再审,但是再审之后的判决或者裁定还是错的,或者发生了新的错误。在这三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找检察院。这样也符合检察院监督的职责。如果有关问题法院自己能够纠正的,就解决了。如果法院照样还有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时检察院可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