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差评师尚未隐退,淘宝江湖又见不速之客。近日,有淘宝卖家发帖称自己遭遇了专门骗取运费险的“买家”,隐秘的“职业退货师”利用华泰保险和淘宝联合推出的“退货运费险”漏洞来非法赚取邮费赔付。目前,网上已有多名卖家发帖声讨“职业退货师”。
在暴利驱使下,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网络碰瓷事件日益猖獗,既阻碍了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又对网络监管提出新课题。
“职业退货师” 专骗网购运费险
近日,网友“甩手掌柜”称,他的淘宝店铺遭遇了“骗取运费险 职业师”。据介绍,他的店铺参加了淘宝聚划算活动,一位买家以四个不同的ID拍下四个产品。他分四次发货给该客户,然而5天后,该客户申请退款,并只用了 一个包裹将四件物品一并寄回。买家“别出心裁”的拍货方式和从容淡定的态度让他感觉其中必有猫腻,“一个订单的退货可得一笔运费险,四个订单就可以得四笔 运费险,10块钱一笔的话四笔就是40块钱。而买家只花一笔邮费就将四件货物寄回,从中可获利30元。”
无独有偶,淘宝卖家“绰绰”也 在论坛上吐槽称自己遇到了专骗运费险的买家:“一大早收到两个一模一样的包裹,同样的寄货地址,同样的寄件人,连退货理由都一样:衣服上有个小口子,要退 货,不承担来回运费。”绰绰说,买家退货手法十分专业,衣服被剪了小口子,还拍了细节照片,并且买家用的是机打的快递单,显然是批量操作。
“绰绰”的这条帖子发布后网友响应强烈,一周之内经36000余人阅读过,收到了1500余条跟帖,无数卖家大呼“我也遇到过”。根据大多卖家的控诉, 职业退货师的手段可谓“天外有天”。未拆件退货、剪小口子还算比较常见的,个别买家上演自编自导的“掉包”戏更是让卖家货款两失,比如寄出家电被退回一箱 砖头,寄出衣服被退回一双破鞋,“谁动了我的宝贝”,卖家无法自证清白,自能自咽苦水,互相安慰“吃一堑长一智”,可是买卖还是要继续,披着羊皮的狼潜伏 在羊群里让人防不胜防。
频遇“碰瓷”,卖家大呼伤不起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退货保 险原本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今竟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据悉,淘宝买家在购买7天无理由退换商品时只要多支付3、5毛,一旦发生退货,保险公司就会自 动支付退货的运费。“退货运费险”是保险公司与购物网站联合推出的新险种,该保险产品投保便利,对投保人的身份信息掌握不足,缺乏基本的风险评估,理赔流 程简单,保险公司未干预退货,一旦退货行为形成,就会自动支付运费,松怠的理赔意识滋生了骗保的温床。有分析称,一些专业的“职业退货师”月入万元是很有 可能的。
吃哑巴亏的不只是保险公司,遭遇“职业退货师”的卖家也大呼“伤不起”。因为运费险是根据店铺的退货率来收取的,恶性增加的退 货率会导致卖家保费额的提升。另外,退货率高企将遭致淘宝搜索降权,这样就会降低宝贝展示率。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往往息事宁人,吃哑巴亏。“卖家也是弱势 群体”,这句淘宝卖家调侃自怜的话隐射出网购江湖的不太平。
“7天无理由退货”的施行和“退货运费险”的推出,为买家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不法之徒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堂而皇之地退货、掉包、骗保。网购市场鱼龙混杂,平台管理存在真空地带,整个网上交易市场衍生的灰色产业链就有了很多可乘之机。
实际上,网购催生了不少灰色职业。职业差评师、职业退货师、职业调包卖家以及山寨快递公司等等,无论是哪一种对网络虚拟经济健康发展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 忽视的。这些职业的产生,诚然与其背后的灰色利益不无关系,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网购平台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网购监管工作存在不足,网购法律法规也还不够完 善。
抵制“网络碰瓷”重在监管
要想彻底净化网购市场,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除了重典之外,更需要网购平台、卖家、买家乃至保险公司的全方位配合,建立起网购的诚信体系。
比如,用实名制来约束买家行为。虽然网购实名制遭到很多网友的排斥,但是,这并不代表实名制不适用于虚拟商业。建议将实名制与“退货险”的投保挂钩,即 将“退货险”的投保程序与公安系统、网银信息联网,在买家身份信息吻合的前提下投保才能成功。不过,由于网络存在特有的属性,因此,社会各方对实名制仍存 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即使实名制也可能造假。因此,要抵制“网络碰瓷”行为,关键还在于规范网购各方的行为。
相比之下,加快立法监 管,规范网购和相关网上交易行为,似乎更顺应民意。针对时下猖獗的“职业退货师”,网购平台应建立诚信评价考核机制。对于屡购屡退的“买家”,应屏蔽其账 号。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唐才宗律师表示,“淘宝方应加强对淘宝客户账号的监控,如在短期内有大量反复退货的账号,要加强监管,对恶意账号,保险公司可拒绝 承保。”
客观上讲,“网络碰瓷”的受害人维权还是存在一定难度,卖家也应多花心思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一些资深卖家建议,商品销售前可多跟买家交流,稍加留心骗子容易露出马脚,聊天记录也能成为申诉证据。一些律师表示,作为卖家应当注意收发货规程,尽量做 到当场拆货验货,如遇退货实物与原先售出的商品不一致,可请人做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