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实现执法公正
(一)执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党的一贯主张和奋斗目标,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执法公正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应该把追求执法的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大任务,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公正是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检察官素有“法律的守护人”之称,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守护法治权威,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因此,执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察工作要全面实现执法公正执法公正具有丰富的涵义:
首先,执法公正可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实体公正是执法结果的公正,是指执法者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应正确,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是执法过程的公正,是指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充分保护。形象公正是指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做到公正廉洁文明规范,给社会大众及当事人形成公正印象。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都具有看得见和可感知的特征,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公正与否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执法实体公正的重要标准,所以又称为“看得见”的公正。
其次,执法公正又包括个案公正和整体公正。整体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看,执法所体现的整体公正性。个案公正是指在单个的执法活动中所体现的公正。整体公正是由个案公正组成,社会公众往往是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执法活动中对整体司法公正形成印象、作出评判。
再次,执法公正还包括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指某一执法活动在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公正的。主观公正是指人们对某一执法活动是否公正的主观认识、主观评价或主观感觉。
总之,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实现执法公正,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还要体现执法者的形象公正;在执法活动中不仅要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和法律,实现执法的客观公正,还应当通过执法活动让当事人及社会群众感觉到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要在每一个个案中实现执法公正,同时通过个案公正的实现来促进执法活动的整体公正。
二、检察机关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公正
(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实现执法公正,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公正,是指检察机关要注重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要按照司法规律,以“看得见”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切实地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它有以下几层意思:首先,检察工作应当保障执法公正。这是前提和基础。其次,要使“执法公正”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得到。要通过某种外在的形式或途径,凭借一定的实实在在的东西,让当事人或社会群众感知。这些“看得见”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看得见的公正程序、看得见的实体结果、看得见的实现公正的良好形象、令人感觉公正的说理文书、保障执法公正的工作机制、人员素质、工作作风、思想观念、言谈举止等。最后,要让当事人或社会群众感到是执法活动是公正的,达到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统一。
(二)以“看得见”方式实现执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法治,简而言之即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的前提是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民意表达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让老百姓相信,社会所希望的公正都被内化在法律中。法律出台后,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适用,又将内化在法律中的公正外化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中。因此法治的过程,就是公正被看得见的过程。换言之,以“看得见”方式实现执法公正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第二,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检察办案作为一项司法工作,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包括亲历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等。它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亲身经历,亲自提审、面对面地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真倾听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意见,亲自查看案件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对案件的证据、事实作出独立、准确地判断,正确适用法律,并对自己所作出的案件处理和决定直接负责,以保障公正执法办案。
第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提高执法公信力。以“看得见”方式实现执法公正,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最大意义,就是保障其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其表达主张意愿的机会,使他们切实感觉到受尊重、有尊严,感受到司法的民主、客观、公平、公正,消解矛盾,化解不满,增强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可接受性;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最大意义在于公开、公正和透明,彰显司法亲和力,消除民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从而对检察工作产生信任与尊重。
三、要采取多种措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公正
(一)更加明确执法目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公正,首先要深刻认识到执法的价值取向,明确执法的根本目的。作为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检察机关,其执法的目的就应当服务于人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执法公正的三个方面即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是相互依存,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相对于实体而言,程序和形象更加看得见、摸得着。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不仅要求公平正义能够实现,而且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一些重大且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或稍有瑕疵就容易受到社会的质疑,甚至引发舆论诟病;一些案件因程序不规范、形象不公正,就可能损害执法公信力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因此,检察人员应当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强化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的意识,要紧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执法公正的实现,力求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高度统一。
(二)准确运用法律政策,实现执法实体公正
首先,要加大办案力度,体现执法工作的成效。要严格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真查处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等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体现执法公正的成效。
其次,要着力解决“同案不同处理”问题。“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处理”,即使案件处理做到了实质上的公正,但其表面上的不一致,仍可能使人产生不公正的感觉乃至质疑司法公正。检察执法活动中,对于个别确实做到了实质公正,但表现形式上“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处理”的问题,更应当重视和加强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案件的处理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最后,要重视个案公正,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执法的整体公正。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高度统一,经得起历史检验。通过各个个案的公正达到整体公正。
(三)严格遵照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程序公正
检察机关要通过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不规范、不公正的突出问题,用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一是程序要依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如对于侦查工作,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适用拘传传唤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等,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修改后刑诉法来开展各项执法活动。
二是程序要规范。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作出明文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检察执法应当依照相关的工作规范来开展。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特别针对当前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从源头上杜绝执法的随意性,让人民群众从检察工作的规范执法中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
三是程序要公开。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规定,凡是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检察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不仅程序规范和办案过程要依法公开,办案的结果和根据、理由也要公开;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从而有利于保障各方诉讼权利,更好地接受监督,最终彰显出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四)高度重视释法说理,夯实执法公正“看得见”的载体
首先,要加强检察工作活动的释法说理。检察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做好对当事人的答疑工作,认真讲解相关法律问题和证据的认定取舍。在侦查、批捕、起诉、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监督等环节,认真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重信重访案件等释法说理制度,将释法说理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
其次,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法律文书的实质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结论。去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根据该意见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尤其对于影响诉讼参与人切身利益、或者相关执法单位较为关注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争议焦点问题要重点说明;要在明确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阐明法理,要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五)不断加强形象建设,凸显自身执法行为公正
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的形象作风、言谈举止甚至工作外的行为都影响着人们对检察执法公正的评判。一是要改进执法作风。要杜绝和克服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二是注重执法形象。在工作中注重职业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着便装大方得体;语言规范文明、耐心细致;举止庄重,不卑不亢,展现检察人员良好的外在形象。三是规范执法外的行为。要严格遵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加强廉洁自律,不在工作之外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单方接触等。
(作者:陈 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