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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法治化 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出路

2012-08-27 14:12: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印仕柏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革和改进,建构新的社会管理规范和机制,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关系密切。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至上地位,即以法律为社会最高规则,依据法律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实际上就是将法律作为协调利益关系的根本途径,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使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基础和保障作用。当前党和国家所推进的社会管理创新,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与法治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那么,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应该寻求一条怎样的法治化路径?笔者认为,要从5个方面入手——

    通过立法汇集民意,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民意代表着不同的思想、主张,通过交流、交锋,可以达成统一、凝聚共识。广大人民群众在积极有序参与制定社会管理法规的同时,也在自主学习社会管理法规、了解社会管理法规内容,是主动接受教育和提高认识的过程,这必将为社会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共同遵守奠定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

    通过法律规定来强化和推进服务型政府与政务,推进依法行政。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认为“稳定压倒一切”,“社会管理”一直被认为是居高临下的、单向的政府职能活动,民众只能是被管理的对象,是被动服从的。中央强调创新社会管理,传递的是一种崭新的管理理念,需要实现从“管理”到“寓管理于服务”的转变。这种转变也需要法治先行,因为服务理念固然可贵,但是毕竟这种服务不同于商品经济中的有偿服务,政府在全面履行社会管理权以及公共产品供给权的同时,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难免存在形式化和懈怠的问题,因而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民众对于政府服务的要求固定下来,依法确定政府服务的具体内容,规定服务的具体事项、方式,并逐步建立惠及全体民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政府从具体参与经济活动中解放出来,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变到依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

    通过法律规范社会组织、自治团体的运作。我国“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提及“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这就为我国下一步自治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指导方向。当然,社会自治也不能是无政府和无序的,政治国家需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使得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按照规范成立、运作,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政府对自治组织的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中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事前管理中注重发挥行政许可和登记等职能,强调尊重自治,事后管理则是通过事后追责来规范组织行为,避免过程中过度干预。

    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政法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政法机关突破就案办案的传统思路,着力于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减少社会对抗。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漏洞,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言,向涉案企事业单位献策,敦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查办,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可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司法机关在公诉、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和观摩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有利于社会管理。司法还可以延伸服务,参与社区矫正,有效预防犯罪,着力推进综合治理。

    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使民众尊重法律、崇尚法律,自觉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我们传统的普法教育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但或多或少地忽略了公民教育的普及,法治内含的普遍遵守良法之治的观念也并没有深入人心,社会中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风气还未形成。公民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意识还很淡薄,政府对公民维权也是疏导不足,防堵有余。破解这种社会管理的难题,创新管理机制就必须在法治的视野下,重塑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理性的公民,负责任的公民,他们有自己的良知与理性判断能力不需要外在的压制或宣传去为善,更不会受蛊惑人心的欺骗而去为恶。这样真正的成熟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其本身既是被管理的对象,又是管理的主体,有助于法治的社会真正形成。

    (作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庞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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