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通报”遭市民质疑
为管好交通,由有关部门将个人交通违法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到底有无必要?
在武汉某单位上班的黄小姐认为,将个人交通违法抄告单位有点荒唐。“我骑车确实违法过,但有时是被逼的。有的非机动车道,不是成为停车位,就是被公交挤占,或成为司机避堵的超车道。有时为了赶时间,我只好走机动车道了。”她说。
见到陈先生时,他正将自己的银白色私家车停在武汉市中山公园外。“通报单位?我觉得有点小题大做了。再说了,这是私人的事,跟工作单位有什么关系?影响了公司形象也不好。”陈先生说。
听《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交通违法抄告新规,一位正在路边小餐馆吃饭的面包车司机显出一副无所谓的表情:“武汉交通本来就不怎么好,路也乱。照这个规定来说,那违规的人简直太多了。估计逐个通报也不实际。”
“通报社区怎么弄得过来啊?难道骑车带个人什么的,还要登记社区住址?再说了,社区那么大,谁又认识谁啊?这个应该没什么用吧?”一位骑黑色电动车的中年男子接连反问。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武汉市并不是首个将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单位或社区的城市。
2011年9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20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的若干意见》(郑交管办[2011]84号)规定,机动车驾驶者、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动员其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并由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其所在单位(社区);单位(社区)首次出现本单位(社区)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必须负责指派两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单位(社区)拒不落实的,由市畅通办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据了解,郑州这一措施出台之后,也曾引发社会热议。
专家称通报行为于法无据
“公民享有受到社会正当评价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一点小错或过失就要承担有损个人尊严的后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认为,很多轻微的交通违法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范畴,只要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任何人不能采取任何方式侵害隐私权。
祝捷指出,这种动不动就抄告单位或社区的做法,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思维方式还停留在“旧单位”时期,没能适应新的社会转型期的要求——现在很多人都是“社会人”,并没有一个单位依附。
“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是对个人的尊重,把个人权利放在首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就行了。现在还采取‘让大家嘲笑、社会批判’的方式,只能说是旧思维传统在作怪。”祝捷说。
那么,这种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位或社区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在祝捷看来,武汉市这一新规中更类似于“一种新的处罚”或“一种新的送达方式”。
“作为一种新的处罚,那要考虑武汉市政府的文件或规章是否有权设定。从现有规定来看,武汉市的行政规章只能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祝捷指出,作为一种新的送达方式,则只能归到“公告送达”类,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公告送达”是有严格限定的,除非不能直接、邮寄或留置送达时才能采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丽娟则认为,新规定执行起来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无形之中会增加很多行政成本;此外,新规执行若没有强制措施,也许短时期内有效,但难以坚持下去。
“不要总用堵的方法,要多用鼓励、引导的方式来达到最终的目的。”祝捷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应更多考虑,行为人为什么会违法,尽量减少“迫不得已的违法”才是正道。(记者胡新桥见习记者刘志月实习生张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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