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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首次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2012-08-24 09:14: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由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抗诉的彭某故意杀人案今天(23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监狱再审开庭。该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出席支持抗诉。记者了解到,该案是不服法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之后,广东省院刑申部门首次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2005年2月,彭某在吸食毒品并饮酒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将朋友王某4岁的儿子小雷杀害。案发后,当地司法机关分别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彭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两鉴定机构均认定彭某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而广州精神病医院认为彭某的精神障碍是由于其自愿选择服食违禁物质,自陷于精神失常状况而产生的。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时,认为彭某是在辨认能力障碍和控制能力障碍精神失常状态下作案,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彭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有悔罪表现。因此,从轻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决生效后,小雷的父亲王某认为判决过轻,遂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彭某杀人时控制、辨认能力减弱,是由于吸毒使自己陷入该状态。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且在该状态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深圳中院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于是,对深圳中院的判决依法提出审判监督意见,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由于彭某已经在齐齐哈尔市泰来监狱服刑,故此案选择在彭某服刑地开庭。出庭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用逻辑严密的分析论证阐述出庭意见。最终,广东省高级法院采纳广东省检察院抗诉意见,当庭改判彭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介绍,自201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刑申部门已办理提请抗诉和抗诉案件6件,出庭支持抗诉3次。(记者朱香山 通讯员韦磊)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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