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本市场“立体式”诚信监管制度
事例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入选理由】
中国证监会从资本市场特别强调诚信的本质要求出发,创新建立全市场统一的诚信档案,以此为中心对内实现诚信信息联合、整合,对外推进诚信信息共享、协作,并在监管执法全流程、各环节推出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失信惩戒与约束措施,从而构建“三维立体式”的诚信监管制度,是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的一项重大创新。
【事例简介】
2008年,资本市场首个统一的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建成并运行,全面归集、整合了1999年证监会系统垂直管理以后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2011年起开始升级建设诚信数据库,新增主体基本信息、许可审批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5大类信息内容。目前,诚信数据库收录了约1万家机构和49万名个人的诚信信息。证监会还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了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联网查询与信息共享。
在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违法失信主体承担直接的法律后果的同时,证监会依托诚信信息,探索建立一系列的诚信约束机制,包括:在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坚持诚信操守高标准,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在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中,对于诚信状况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准入;在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不良记录较多的监管对象重点关注;在违法违规处罚处理中,将以往诚信记录作为处罚处理的情节考虑等。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出台了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诚信监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诚信信息的主体和内容、诚信信息的采集、诚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诚信约束、激励和引导以及诚信监督和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特别是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查、创新业务限制、常规监管检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从严裁量等许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市场对于办法的出台反映十分积极。
6.以信用等级评定为抓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事例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入选理由】
纳税信用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湖南国税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创新纳税诚信制度建设,强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运用,有利于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度,规范和约束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对全社会营造崇信、重信、守信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推动和示范意义。
【事例简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基础数据采集管理办法》、《纳税信用信息分析例会制度》、《税收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纳税信用动态管理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考核制度》等系列制度,全面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征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成立了由30多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征信小组,相互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交换、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各类征管平台和税收管理系统广泛收集纳税人相关数据信息,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与工商、质监、商务、银行、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设立信息员,及时采集和传递相关信息。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数据库,及时为其他部门提供纳税信用信息。
注重外部运用,营造诚信氛围。将纳税信用信息纳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对已作政治安排和拟作政治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当期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评定为C级的,需说明原因,并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评定为A级的,予以优先考虑。与交通银行联合,推行“税融通”信用贷款业务。连续3年按时足额纳税且达到一定金额或近3年内被税务部门授予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中小企业,可按担保的不同方式分别给予年均纳税额3至8倍的授信额度。
与征管稽查相结合,促进纳税遵从。建立稽查选案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市、县级稽查局不得将A级纳税人纳入选案范围,明确A级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为A级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个性化服务等措施。对B、C级纳税人采取税收政策帮持、纳税服务帮扶、税收管理帮助的“三帮”措施。对D级纳税人落实严格督促管理、严格评估整改、严格依法惩处“三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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