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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证据形式的封闭式列举有缺陷

2012-08-22 13:31: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新刑诉法在第48条增加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新的证据形式。新增加的证据形式,对于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法定种类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敏远在《法学家》上发表文章《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中指出:

    在肯定新的证据形式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需要反思我国刑诉法如此重视对证据形式无一遗漏的、封闭式的列举规定方式,是否是适应现实需要的唯一方式和适当方式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没有对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形式)作出如此详细的封闭式列举规定。对证据形式无一遗漏的封闭式列举规定,也可能会使一些可以发挥证明作用却因为未被列入法定证据形式的材料,被排除在证据的门槛之外。

    实际上,确定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重要的并不在于是否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而在于是否符合证据的可采性要求。从原则上来说,凡是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供法官和陪审员据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和罪行轻重的证据,都是可采证据。因此,对证据形式的封闭式列举,对于解决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并不是最合适的方法。

[责任编辑:庞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