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等新型传媒载体,原本是科技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功臣”,如今却被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均认为,微信本身并非罪魁祸首。对于微信产生的各种争议,都将回归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上。
“你玩微信吗?”如今,这句询问已成为年轻人交往联络的口头禅,“织围脖”、玩微信,代表了时下最in″的社交方式。而微信开启的“微”社交网络时代,却同时伴随着犯罪率上升、犯罪手段多样化等社会问题引发公众关切:微信究竟怎么玩?又缘何变“危信”?对微信带来的犯罪风险该如何防控?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与办案检察官。
微信成社交新宠
百度百科名片显示,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聊天软件。用户可以通过微信与好友进行形式上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联系。
因与短信功能相比更加灵活、智能且节省资费,微信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便快速吸引了超过一亿的注册用户,成为业内公认的中国移动互联网领域内最成功的产品之一,亦成为当下最为火爆的手机通信软件之一。
微信受欢迎不仅是因为可以便捷地语音聊天,其最大的亮点是基于地理位置定位的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社交功能,可通过电信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通讯网络或外部定位方式(如GPS),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地理坐标)。只要开启微信“摇一摇”,轻摇手机后,微信会自动将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暴露给周边的人,同时若周边一公里的人未在微信界面上清除自己的地理位置信息,用户也可以搜寻到对方,打招呼聊天,形成一个社交网络。
利用微信犯罪频发
微信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再次拉近,为年轻人结交陌生网友带来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将用户的隐私暴露了更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作为“犯罪新工具”,用来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屡有发生。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警方公布了利用微信犯罪的五大典型案例:今年4月3日18时,被害人吴女士微信“摇”出“大灰狼”钟某,遭钟某强奸;5月13日21时许,已婚女士张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游某“出去玩”,张某丈夫替妻约会,对游某敲诈勒索3万元;5月21日1时许,被害人苏女士在宾馆里被“微信”男抢劫金项链后逃跑;5月25日,被害人康女士通过微信结识“帅哥”张某后财色双丢;6月22日15时,荣某通过微信实施诈骗,称可通过“以卡养卡”、“垫资”等方式拿提成赚大钱,骗取被害人桑某5500元。
这些不仅是个例。近日,中乙前球员通过微信“摇一摇”骗取5部手机成为阶下囚的案件引发关注;7月15日,新华网报道了宁波某汽配公司的部门经理曹某从去年11月起,通过微信搭讪的方式先后强奸7名女性的案件。此外,“‘摇’到美女想恋爱,遭拒后欲行不轨”、“女性微信账号约网友,丈夫或男友敲诈勒索”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与网络。
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介绍,去年12月以来,杭州警方共接到与微信有关的诈骗、盗窃案件近20起。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此类案件的作案人多为青壮年男性;从作案对象看,被害人多为喜爱上网的中青年女性,生活寂寞或涉世未深,不能预见潜在的危险;从作案时间看,多选择在晚上、凌晨时段;从作案方式看,嫌疑人均通过微信搭讪、结识被害人,由于对被害人的位置定位更精确,搭讪后更容易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再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后,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见面,伺机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案件正在呈现蔓延趋势,但由于作案人不会留下个人真实身份信息,部分涉案被害人抱有羞于启齿等心态,案发后未选择报案,同时作为电子网络类的新型犯罪,在侦破、定案上都有一定难度,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
构建监管机制加强防控
与微信同样基于位置信息的社交软件,还有“陌陌”和“米聊”等,甚至比微信更受欢迎。这类新型传媒载体,原本是科技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功臣”,如今却被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均认为,微信本身并非罪魁祸首。对于微信产生的各种争议,都将回归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上,那么,对微信犯罪如何有效防控?
张建伟认为,首先,微信软件的运营商腾讯公司应从道义上尽到提醒责任,告知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使用者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通过微信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这种“一对一“的联系中,要加强自身防卫,设法摆脱困境;一旦造成侵害,要及时报案获得司法救济,不能忍气吞声,犯罪分子受到惩罚的间隔时间越短,越利于犯罪的打击,受惩罚比率的高低对将导致此类犯罪蔓延还是受到遏制起到重要作用。第三,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微信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适用法律惩罚犯罪。
刘品新认为,防控微信犯罪,关键要以立法、司法机关为主导、由网络运营商参与,构建一套宏观、有效、有预见性的监管机制。我国从2003年至今,每年都开展“网上严打”等专项行动,以专项模式形成对犯罪的震慑,取得很大成效。但反思现行立法、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步伐仍显滞后。目前法律中尚没有针对网络服务安全的专门条款,只是规定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网络平台对此类信息有删除的义务。冀望立法机关能加强对网络立法的战略构建,在网络发展的动态之中立法,及时推出引导性法律。
科技是把双刃剑,善用才能造福。对微信加强预警与监管,以法律之威构建绿色安全网络环境,将犯罪污垢逐出网络净土,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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