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政法研究

加强三大建设 提升司法公信

2012-08-22 08:45: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的开班仪式上作了“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讲话,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人民法院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之魂,折射的是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是司法能力的衡量标尺,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尤其对于基层司法机关而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好坏直接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观评价及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所面临的现实任务是如何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为此,我们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工夫。

    第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

    第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已经通过强化审判公开、提高审判质效、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等手段来实现,但司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支持和信任,满足公众的需求。因此,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既有法律的约束力,又有社会的影响力。一个称职的法官,必然是一个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决可能产生的各种实际效果定会给予足够的关注,把对案件负责和对社会负责有机结合起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既要克服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做法,又要克服死抠法律条文,无视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的机械执法倾向,做到既讲法理,体现法律价值,又讲合理、情理,充分考虑社会价值,保持司法威严和司法亲和力之间的必要平衡,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我们所办的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衡量,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评价。

    第三,加强司法环境建设。把不断优化司法环境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障。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作者:陈建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季上平]
相关报道

·王胜俊要求以文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始于足下
·景汉朝:做好司法改革研究工作 着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提升司法公信 法官素质是基石
·用执著自信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的支点在于以人为本

·司法公信的支点在于以人为本
·四川强化判后释疑提高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