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约定该不该遵守?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法院在拍卖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70多万元。据了解这是陕西省首起检察机关对法院拍卖程序进行监督的案件。
早在2003年,西安市临潼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建司)承建了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开发的恒升综合大厦工程,后因恒升公司拖欠工程款,临潼建司等债权人将其告上法院。
经过陕西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恒升公司支付临潼建司工程款1504万元及利息。临潼建司向陕西省高院申请执行后,因恒升公司尚有其他案件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遂被转至雁塔区法院合并执行。
2008年3月,经雁塔区法院申请,西安市中级法院委托陕西省西部拍卖有限公司(简称西部拍卖公司)对恒升综合大厦进行了拍卖,以偿还欠款,陕西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力公司)以321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然而在拍卖工作完成后,支付拍卖执行款时临潼建司等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与秦力公司却产生了矛盾纠纷。
在拍卖过程中,西部拍卖公司关于拍卖恒升大厦的《080314拍卖会特别规定》明确约定,恒升大厦拍卖款成交价中不包含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该税费应由买受人(即后来竞拍成功的秦力公司)自行承担,恒升大厦拍卖款3210万元,应缴税费数额为1765500元。而雁塔区法院却于2008年7月25日在执行款分配过程中径直从拍卖款中将该笔税费拨付税务机关,使秦力公司少交1765500元买受款。
在监督拍卖和执行款发放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接到临潼建司的申诉后随即进行了监督审查,于2011年6月24日向雁塔区法院发出全省检察机关关于对法院拍卖执行案件的首份检察建议书。
在检察建议书中该院认为在恒升综合大厦的拍卖活动中被法院指定的拍卖公司明确约定,拍卖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秦力公司在明确知道上述规则的情况下,仍参与竞买,以最高竞价成为买受人,还签订了《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确认书也明确表示认可“本场拍卖会特别规定所有条款”,从法律规治的角度和个人意思自治两方面来看,秦力公司都应遵守上述条款,承担因恒升大厦的转让而产生的各种税费负担。
秦力公司以“税费承担事宜应按税法规定执行,拍卖公司无权规定”为由,认为《080314拍卖会特别规定》中关于房地产转让税费的规定是无效的,该认识并不符合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检察建议书同时指出,如果让恒升公司承担此次转让产生的税费,则会对其他竞拍人及申请执行人造成新的司法不公,因为这样做秦力公司的竞拍价和最终买受价己不是事实上的最高价。雁塔区法院于近日重新作出裁定,认为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内容正确,裁定恒升大厦拍卖税款应按照拍卖会特别规定执行,由买受人即秦力公司承担。法院现已开始执行回转。(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范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