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子罕》中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说的是孔子告诫弟子戒除的四种坏习惯,李零先生在《丧家狗》中对这句话的解释是,不臆测,不武断,不固执,不主观。翻译成今天的白话就是不随意猜测、不主观武断、不拘泥固执、不自以为是。这“四毋”对忠实于法律的法官群体而言同样重要,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
启示一:法官办案当“毋意”。孔子所言“毋意”是指不凭空猜测臆断,要求在做任何事之前都必须在以事实为依据前提下做出判断,这样才能避免因为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凭空猜测。我想这点对于法官最为重要。法者,是行为的规范;法官者,是依据事实参照法律做出案件裁断的人,裁断是否具有信服力,关乎司法的公信度,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关乎法官的个人荣辱。所以,法官办案,必须忠实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公正司法。换言之,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事实审理清晰是关键,只有事实清楚了,证据确凿了,才能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才能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凭借主观臆断,才能避免出现法官“眼睛花”,将案件“判错了”的情况。
启示二:法官办案“毋必”。“毋必”指的是凡事不绝对的肯定,万事万物都是在变化当中的。法官所适用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的变化也因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况且任何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所以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该仅仅要依据法律办理案件,还应当结合案件在具体案件情况、当时的社会法治环境及法律背后的精神,综合考量和判断,灵活地去适用法律,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更好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司法,确保一方平安和谐。
启示三:法官办案“毋固”。“毋固”是指不固执己见。孔子在“道”的面前,从来都不固执自己的成见,随时听取别人合理观点调整自己的主观意见,使之“吾道一以贯之”。按今天的话来讲,就是要听得进他人合理的意见,不偏执。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分工的细化,每个人的知识结构、工作水平都是有限的,一味地固执,只能使自己越来越偏离正确的轨道,所谓兼听则明就是这个道理。在法官的世界里同样如此,法律构筑了法官的思维世界基础,法官职业也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但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是法官个体无法穷尽解决的,所以法官不能自绝于社会群体之外,不能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偏执己见,一条胡同走到底。应当倾听、吸收法官群体及其他群体的智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不因固执己见而让案件走入死角。
启示四:法官办案“毋我”。“毋我”是指不应当太自我,应当常常专为他事、他人着想。南怀瑾评价这就是孔子学问修养的伟大之处。作为案件裁断者的法官,“毋我”更多地体现在司法为民层面。在司法为民理念层面上,法官首当其冲地要具备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去除自我的意识,强化民本意识,弱化职权意识,把当事人放在第一位,想当事人之所想,体当事人之所苦,排当事人之所难,用真情、真意、真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像陈燕萍法官一样,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从而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社会的赞誉,在办案的全过程中每一名人民法官都应该胸怀大爱,满腔热情地为人民服务,实实在在地为民解忧,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用爱心搭起司法与民众之间的金桥,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从而塑造人民法官崇高、无私、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赞誉,最终实现和谐司法的目的。
(作者:王 宁——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