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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移实务中问题浅析

2012-08-21 08:24: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四、在实际操作中,易使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难以批捕,制约良性的风险职务犯罪侦查

    在职务犯罪侦查的实务中,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独立性特征,存在极强的隐蔽性,其证据体系庞杂,证据种类多样,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短时间内难以取足证据,尤其是在报捕前一般很难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将应有证据取全。但是,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极强的发展性,突破空间极大,可以利用逮捕的后续侦查措施充分挖掘窝案串案,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逮捕局限于一般刑事案件,没有拓展适用至职务犯罪案件,无法全面发挥附条件逮捕的优势。

    加之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移以后,上一级检察院在证据标准上一般比基层检察院更严格,因此在缺乏附条件逮捕机制的条件下,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目前部分重特大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附条件逮捕措施,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能否建构附条件逮捕机制,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如果不及时推出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措施的相关规定,逮捕决定权上提后具有决策风险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拓展性将会进一步受到限制,不利于有效惩治腐败犯罪。

    笔者认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借鉴一般刑事案件的附条件逮捕制度,根据案件发展性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附条件逮捕。具体可以设置以下几种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形:(1)贿赂案件中一方已作有罪供述、相对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2)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金额虽然较小,但有证据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3)贪污挪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作有罪供述,但缺乏完整的书证、物证,或者尚未具有足够时间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后续侦查有条件予以齐备的;(4)渎职案件具体后果尚未出现但有重大发展可能的;(5)其他证据不足但有线索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案件。对于存在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自侦部门应在提请逮捕材料中明确侦查方案和计划供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是否符合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

    五、在实际的执行中有的地方出现偏差,导致程序复杂,曲解改革的初衷

    按照该改革的规定,改革后,基层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案件报捕要先经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批后,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有的地方是直接任命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为本院派驻基层主办审查逮捕的检察人员,从而“有效地”解决因路途遥远、案件材料接转不变等问题造成的办案成本激增与办案时间吃紧问题,而且由于该任命的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的检察人员,专业化程度、办案效率较高,能够积极应对办案时间要求极高的审查逮捕工作压力……显然,程序上出现繁杂,既然改革,就应既要注重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提高办案效率,在完善自我监督的改革初衷设计下,就应直接由基层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而且在现实的实践中,各基层院也基本实现了系统互联与信息共享,报送案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近程地可以直接予以进行,不会耽搁太多的办案时间;远程的现在也可以通过视频来进行,从而减少时间。因此,实践中目前有技术支撑,应直接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由上级检察院对逮捕予以把关,从而真实地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相反,如果之中再穿插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那么就会使得改革趋于形式化和表面化,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赵国章——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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