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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工作方式做好调审分离

2012-08-20 09:12: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 

    调审分离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主要是保留法院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实行调审分离。即在法院内部对调解的具体操作方式进行改革,调解仍然是由法官主持的调解,但通过由不同的法官分别负责同一案件的调解与审判的方法,来达到调审分离的目的。因为实践证明,脱离法院或法官参与的调解,成功率往往不高,因为法官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承担者,司法是救济的最后防线,有法官的参与,当事人往往会对纠纷解决满意或信服。做好调审分离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改进调解工作考核机制。要还原调解工作的本质,必须改进对调解工作的考核方式。没有考核,工作就会失去方向和动力,但考核不当,同样会事倍功半。要想还原调解工作的本质,就要把对调解率的考核放在调解阶段,对审判指标的考核针对审判法官,使调解阶段负责调解的法官能尽心做好工作,避免绩效考核工作错位,引导不力,使调解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构建适合法院工作的新型调审分离机制。这种调审分离机制,应以法院普遍建立的诉讼服务中心为基础,由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及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调审的适度分离。但仅有这种机制还不够,因为诉讼服务中心的专职法官有限,如得不到审判庭的支持,往往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建立审判庭法官轮流到诉讼服务中心值班制度,轮流对相对应的案件类型进行诉前调解,可以解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兵力不足、人员老化”的问题。同时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原则上不再由调解法官承办,也减少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这种调审分离机制,只进行了一次调审分离,节约了时间成本,也不需要增添新的人员,既使审判庭法官充分参与了诉前调解,又不影响其司法能力的提高,把调解与审判有机结合起来。

    建立依职权调解制度。调审分离是适度分离,并非绝然分开,否则不仅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法官认为案件调解解决十分必要的,法官可以依职权自己调解或委托书记员、调解员、陪审员或公益律师、法律志愿者调解,但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依职权调解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在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看来,有些案件的种类或其具体案情更适合以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法官之所以能够使当事人服从其选择,主要是基于一种从程序及制度上分离诉讼和调解这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方式各自优点的政策性考虑。因为单纯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作出一刀两断式的判定可能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如对于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可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但是维持确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双方都意味着不幸,依职权交付调解可能提供一个更妥当的解决机会。另外对于民间借贷或邻里纠纷,通过依职权交付调解可以寻求更符合社会上常人正义感觉的解决方案。

    调审分离,既是最大限度解决纠纷的需要,也是通过“非正式开庭”形式对审理期限制度缺陷的一种克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限制度,使得法官不得不通过非正式开庭的形式来加以满足。调审分离作为一种改革举措,其目的在于运作的实际效果,笔者提出的方案可能在一些法院并不适用,或者有的法院已经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调审分离之路,但并不影响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上对调审分离进一步探索。如果我们只注重调审分离的改革形式,不从实际效果上做文章,则改革就失去了意义。我们需要的是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实现调审分离,使案件调得更好、判得更优。

    (作者:王亚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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