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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城市公共安全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亟待加大协同力度

2012-08-20 09:05: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湖南日报 

    城市化,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可是随之而来的各类城市公共安全问题,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那么,政府应如何创新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与机制,优化城市安全环境,增强市民的安全感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与平安城市创建的重要课题。

    城市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是城市公共安全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之间相互协作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政府在维护公共安全能力建设、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等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央综治委“南昌会议”推出平安建设的经验后,平安城市建设在全国迅速展开;在原有治保会组织的基础上,治安联防队、治安承包、反扒志愿者联盟等群众性、市场化的安全防范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有了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城市公共安全治理领域,整体上呈现出多元化主体协作治理的良好态势。

    但是,当前城市公共安全的协作治理,有待进一步规范,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市民缺乏安全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协同治理观念不强;政府职能“错位”现象仍然存在,给警力不足的公安机关带来了压力;现有的公共安全协同治理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社会安全治理资源仍然比较贫乏。针对我国城市公共安全服务改革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笔者通过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为,可考虑在充分吸取国外公共安全服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如下几方面加大创新和完善城市公共安全的协同治理力度。

    转变安全理念,达成协同共识。为确保公共安全协同治理的顺利实现,政府首先要突破一些传统的职能理念,要从具体的纷繁复杂事情中解脱出来,实现从“守夜人”到“掌舵者”的理念转变。公安机关应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对于一些城市准公共安全产品的引进和服务,基层公安机关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社会的公共安全责任与意识是城市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市民的安全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切实加强社会安全教育,着力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

    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协同行为。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规范主体行为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我们可以运用法律制约、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等多种有效方式,对政府、公共安全主体及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协同行为进行监督,实现城市公共安全协同治理运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规范化。

    拓展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在城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基层警力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以各种辅助力量为依托,想方设法实现“向民力要警力”,不断地挖掘社会资源,组建多种形式的公共安全服务辅助力量,这样既减轻了公安机关的负担,也可以提高公共安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可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服务绩效的监督和评议。

    实施过程管理,明确协同流程。城市公共安全的协同治理机制,贯穿于公共安全管理与服务的全过程。即: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前的协同防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联动,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服务评价和机制修正与完善。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全过程中,都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协调。

    《全球城市历史》一书作者乔尔·科特金说,只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通过积极大胆的方法解决安全问题,现代城市才能在新世纪生存和繁荣。笔者认为,在城市公共安全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力量,走协同治理的道路,是必然趋势。城市公共安全的协同治理,强调当地政府、警察、营利性安全服务组织、社区成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与协同,是一种多中心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有利于弥补政府单个中心供给不足,其最终目的在于构建一种“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城市公共安全维护体系。

    (作者:李礼 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管理学博士)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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