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青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总则、分区保护、恢复治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28条。条例明确了各级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为青山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明确了分区管理的原则,将辽宁省的山体和林地划分为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合理利用区域,并实行差别化管理;规定了治理的主体,实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等。通过法律手段,在禁止开发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活动;在限制开发区域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的行为。修建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文物考古等公益活动,需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在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域,在合理利用区域开发和建设等活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处长崔文珠介绍,条例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紧密联系辽宁实际,为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提供法律保障。比如条例规定,青山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开发区,其中禁止开发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活动。这一规定,对不同地域实行不同的政策,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又凸显灵活性;二是条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对青山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实效性。条例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施策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另悉,2011年9月30日,辽宁省启动了“缝合青山伤痕”的青山工程,决心利用5年到10年的时间,努力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记者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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