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 接
内涝防治立法的他山之石
日本
严格规定技术指标
1958年,日本公布《下水道法》,并一直沿用至今。该法详细规定了公共下水道、流域下水等设计和管理标准,严格规定各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各城市也都据此制定了本地的《下水道条例》。如《东京都下水道条例》,根据排水面积的大小分档规定了接入公共下水道的排水管道直径和坡度。排雨用管道,排水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直径要在230毫米以上。2003年颁布的《特定都市河川浸水被害对策法》还明确规定流域内的居民、事业者要努力促使雨水的蓄留与渗透,新的雨水渗透的阻碍行为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取得许可。
美国
强制“就地滞洪蓄水”
美国早已制定有强制性的防城市内涝法律,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规定得相当详尽。多个州均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如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分别制定了《雨水利用条例》。这些条例规定新开发区的暴雨洪水洪峰流量不能超过开发前的水平,所有新开发区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以芝加哥为代表,美国鼓励兴建地下隧道蓄水系统,以解决城市防洪和雨水利用问题。其他很多城市还建立了屋顶蓄水和由入渗池、井、草地、透水地面组成的地表回灌系统。
德国
鼓励雨水就地利用
德国就防洪工程规划建设、防洪管理、洪水预警、抗洪抢险以及灾后救济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具体法规,并指定有关执行部门。德国联邦政府有关于水的法律法规,各州政府还有自己的水利法,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2005年,德国议会通过《改善预防洪水保护法》,对《家庭用水法(WHG)》、《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按照相关规定,德国新建的住宅、厂房、花园等均要设计雨水利用装置,没有雨水利用装置,政府将征收占建筑物造价2%的雨水排放费。对于能主动收集使用雨水的住户,政府则每年给予1500欧元的“雨水利用补助”。(徐安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