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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内涝:为城市内涝构筑法律防线

2012-08-17 16:07: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立法建议

    将内涝防治纳入法治轨道 立法前先修订技术规范

    针对目前相关立法滞后的现象,要不要立法、怎么立法,专家学者有不同看法。

    众多专家学者认为,应围绕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中如何预防内涝,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生内涝时的应急管理措施,以及各方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将治理城市内涝纳入法治轨道。

    “依法管理城市,用法治手段应对城市的天灾,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说。

    笔者在采访时,也听到不少法律专家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城市内涝防治法。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包括城市内涝在内的城市灾害有很多规定,如: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防汛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其中,对政府和社会各方的相关责任都有规定。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得到认真执行,城市内涝问题一般应该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频繁发生。

    对此,莫纪宏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内涝问题虽有所涉及,但缺少整体观念,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问题。鉴于城市内涝成灾明显、应急期短、问题突出,有必要在法律上建立一项专门的城市内涝防治制度,特别是对于城市内涝应急,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脱节,各种事先的应急设施设备和机制的建立不周全,因此,有必要通过单独立法来规范城市内涝防治工作,至少应当在行政法规层面上明确城市政府在内涝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职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游劝荣提出:“在制定内涝防治法时,应当将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防涝的规定加以整合,对这类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加以提升。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关城市内涝防治的不少规定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国家进行相关立法时,也应当一并加以总结、吸纳。”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授王元丰从城市规划建设的角度提出,从长远看,制定城市内涝防治法很有必要。但是,当前更重要的任务是修订有关技术规范,使其更能适应我国城市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王元丰介绍,事实上对于预防城市内涝,我国早有技术规范规定,如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但该规范已超过十年,它所涉及的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设计的技术标准,都适应不了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应进行全面修订。他说,在修订中,既要全面考虑气候变化对我国城市降雨的影响,又要考虑提高城市排水工程的设防水平。在修订的同时,还要对城市排水工程按照现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不仅是专家学者,越来越多的公众也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治理城市排水防涝纳入法治轨道。日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征集未来五年(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许多市民建议为下水道的设计、建设和管理以及防治城市内涝立一部法规,使城市排水问题有法可依。

    城市内涝防治法应涉及哪些内容,专家学者也给出了一些建议。

    莫纪宏认为,城市内涝防治法应当包括:城市选址、城市规划设计、城市下水道工程、城市雨水综合利用、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城市内涝防治演习、城市居民防涝能力建设、城市内涝应急、城市内涝防治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应明确,对于新建城市的选址要有明确的内涝防治要求,对新建城市的排水防涝有科学的规划和安排;城市规划设计要注意地方排水系统的相互联系,防止各自为政,建立城市防涝的主体排水工程;对于城市积水,要以疏导为主,建设与自然水域有机结合的排水系统。

    游劝荣提出有几个方面内容必须写入法律:防涝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和体系建设,类似防台风预警和应急机制体系;建立防涝工程与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王比学 徐安然)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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