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慧明
地方立法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推手,无论从社会稳定角度抑或改善民生层面,均可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视域中,地方立法须立足于本地经济、社会、文化、民族、地缘等众多元素,探寻科学合理的立法理路,架构良性运行的地方立法谱系。
一、转变立法思路,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推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亦为社会管理科学化的应有之义。 立法质量包括质与量两个方面。从质上看,保证立法质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使立法原则与内容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从量上看,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法律,这些法律足够形成一定的体系。就地方立法而言,要转变立法思路,按照“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追求法规内容的“大而全”向追求“小而精”转变,从追求制定上位法的实施办法向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功能转变,注重解决本地的特殊矛盾;把立法重点放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实现由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的转变,由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促进型立法的转变,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
二、挖掘本土资源,突出地方特色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立法的权限主要是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应结合地方实际,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创制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上,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个性和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如甘肃提出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和“急需先立”等一些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全国第一个优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和影响。《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是省内首次为世界文化遗产立法,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高度评价。新修改的《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以法规形式将公民参与立法建议项目的做法确定下来。今后,我省地方立法更需紧贴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实际,不断创新立法机制,体现地方特色。
三、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民生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立法之要在于为民,地方立法为各种利益诉求提供了表达、沟通的平台,要统筹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救助体系,畅通法律诉求渠道,关心和扶持弱势群体,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性,尤其在社会领域立法方面,对某些条件已经成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优先列入立法计划;对于目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住房、养老、医疗保险、教育等问题,要最大限度地反映群众诉求。对甘肃而言,要特别抢抓国家大力扶持的政策叠加机遇,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扶贫开发、能源基地建设、文化大省建设等关涉“省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方面,加快地方立法,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兰州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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