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阐述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
场合:浙江省市院检察长读书会
时间:7月31日
年初刑诉法修正案的审议通过,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检察工作的内容广泛,影响重大而深远,对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巨大挑战。要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切实树立正确的贯彻执行理念,正确把握精神实质,理性对待发展机遇,积极主动应对挑战,依法全面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对应对这个词要有正面、正确的理解,必须积极顺应,而非设法对付。
要切实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决防止对法律条文随意作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和规定,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防止将律师会见须经过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方面的例外性规定常态化,防止任何形式的打擦边球。这必须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和职业纪律来强调。
要切实根据立法本意来应对。这关系到我们考虑和解决所面临各种困难、问题的角度,关系到贯彻刑诉法的效果。如简易程序案件检察全面出庭支持公诉这个规定,立法的本意是强化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监督,我们在应对这个问题时就不能只考虑到如何更快更简,而忽视了强化监督的立法本意,否则就失去了贯彻执行的意义所在。又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是将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引导司法机关尽量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我们在应对这个问题时就不能将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人员以这种方式予以变相羁押。
要把握好过渡期法律适用问题。总的原则是,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如果条件具备的,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必须在新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不得任意降低要求。
适应新形势,要着力探索转变执法办案方式,努力走出一条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的浙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新路子。
审查逮捕、公诉工作要更加注重执法谦抑性。审查逮捕要变“构罪即捕”为“确有必要逮捕”,注意根据“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和犯罪的轻重程度来衡量逮捕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同时建立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及时改变强制措施,改变捕后一押到底的习惯性做法,严格控制逮捕措施适用。准确把握特别程序案件办理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近年来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在审查批捕和公诉工作中,依法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特别办理、公诉案件和解等工作,强化教育挽救功能,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要更加注重证据审查。坚持证据核心理念和证据裁判原则,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必要条件来审查判断证据,坚持疑罪从无,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捕、起诉。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质证的标准和程序,在审查模式上要从偏重被告人口供等言辞证据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促进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像、规范言辞证据证明活动,增强检验鉴定、文证审查、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对于取证固证的积极作用,深化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更好地承担起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根据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的职责,用好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非法证据尽可能早发现、早排除;检察自身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收集证据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充分运用庭前会议程序的新规定,听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加强审查和研判,切实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排除在庭审之前。
要更加注重提高出庭水平。要针对由案卷材料全案移送、量刑建议、非法证据排除等导致的法庭审理复杂性、对抗性增强的情况,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规范,强化岗位练兵,转变程式化的出庭模式,围绕案件重点和争议焦点,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完善出庭预案,切实提升公诉人举证质证能力、辩论水平、临场应变力、工作责任心。文字整理 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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