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错案维护公民权利,不仅取决于良好的司法组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取决于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应树立程序优先主义,更深层次还需要实现司法职能的转变。
把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冤枉了好人,这种刑事错判作为错案的一种,是大多数普通民众关注的问题,也是专家学者不断探讨的问题。
8月7日至8日,“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国内外近150位专家学者,以一个跨区域多视角(国外和国内、港澳台地区)审视,多方面(历史、社会、体制、机制、法律问题)梳理,多层次(产生原因、翻案过程、救济途径、预防途径、对策)深入探究,多职业(立法者、学者、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共同讨论的方式,比较全面地探讨了预防刑事错案这一民众的朴素愿望、法律人的共同追求、司法机关的重大使命的脉络。
■刑事错案产生原因:观念、理念、技术和制度
错判的发生不仅具有空间的普遍性,而且具有时间的普遍性。当代社会有错判,古代社会也有错判。中国历史上,错案时有发生,有很多流传下来的名人名案,如冤死狱中的韩非子,遭陷害的岳飞、袁崇焕等。
众多历史资料表明,刑事错案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的问题,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错判,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错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错案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介绍,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很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nnocence Center),通过“无辜者运动”(Innocence Projects,又称无辜者项目)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从1989年到2009年,美国各州已经通过DNA检验结论发现并纠正了242起错判;如果加上非DNA检验途径发现的错判,如另案发现真凶或真凶主动认罪,那么错判数量就可达到500起。
从认识的过程来说,认识和判断不可能每次都正确。在包括刑事错案在内的错案形成中,法律语境和社会语境交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宗教与法律等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彼此缠绕。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姚建宗教授等与会代表认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着力点应在于不断完善司法制度,预防和控制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会代表多数认为,错案的发生几乎不可避免,防范错案应该回归理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认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社会性的体制现象。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认为,防止刑事错案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解决体制性的问题,通过不同程序的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制衡,提高司法机关的纠错能力。
一些与会代表提出,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之外,造成错案的原因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不科学的考核制度易促使办案人员追求破案率,容易导致错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佳认为,由于证人会出现错误辨认的时候,而办案人员不当组织辨认或错误地采信辨认结论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邹明理教授认为,刑事错案与错误鉴定活动和鉴定意见有着密切的联系。
■预防错案:从防控体系上完善
“诉讼改革的历史就是预防刑事错案的进步史。”澳门圣诺瑟大学国际法讲座教授杨诚的见解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可。“错案的原因是多元的,预防错案的措施也应该是综合性的。”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生说。
与会专家认为,应该从侦查环节、检察环节、审判环节、辩护环节不断完善司法制度,防范刑事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认为,应从改进案件质量评价机制、规范审查、精细化案件管理等方面入手,提高公诉环节发现错案的能力。张文显认为,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强化审判机关对审判环节的内部监督。一些与会代表认为,防止刑事错案发生要从证据入手,不断完善证据印证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崔敏教授认为,在我国诉讼实践中辩护职能太弱是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应重点强化辩护职能。《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等代表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保障律师权利行使,在律师发现错案上给予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认为,研究刑事错案,涉及证据裁判原则、说服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证据法学基本理论问题;预防刑事错案,必须加强证据制度建设。通过来自美国等与会代表的介绍,一些专家认为,探索证据保存技术和完善我国证据保存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错案发生的另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思想理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等代表认为,司法人员要具备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仅要加强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司法伦理的教育,正确的执法理念具有特殊意义上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从一些比较出名的错案如佘祥林案发生的原因来看,防范错案维护公民权利,不仅取决于良好的司法组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取决于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应树立程序优先主义,更深层次还需要实现司法职能的转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认为,防止刑事错案,不仅仅是司法人员的观念更新,还有社会的观念更新的问题,如何形成良好的社会观念更新,是当下急需考虑的重大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等代表认为,建立健全冤错案的防控机制,一方面要注意完善现有的刑事诉讼规则,如确立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恪守理性的司法理念,秉持司法中立,理性对待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