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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异地管辖

2012-08-15 09:26:2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在社会上引起诸多不良反响,为了更为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避免不良因素带来的干扰,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果,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利用异地管辖的方式进行侦查和审判。尽管目前针对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却具有准法律的程序效力,尤其是对通常所谓高官腐败犯罪,司法机关目前基本都采取异地管辖的追诉机制,对异地管辖进行探索研究,将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现实状况

    (一)异地管辖的法律依据

    对于异地侦查管辖,《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这些规定为职务犯罪异地侦查管辖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二)异地管辖实质是当地司法机关的整体回避

    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无偏私性,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回避制度。类似单个司法人员的回避情形一样,对某一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在整体上也需要考虑“避嫌”的问题,也需要对那些无法消除人们合理怀疑的案件,考虑让该司法机关人员全体予以回避,让该司法机关整体退出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而将案件移交另一地区的司法机关管辖。因此,异地管辖主要考虑本地司法人员整体回避的因素,是通过变更案件管辖机关来解决司法机关整体“避嫌”的问题。

    (三)异地管辖有助于争取司法公正的客观环境

    传统的刑事诉讼司法管辖制度,按照职务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据确立案件的管辖机关,但在现行司法体制架构下,这一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和人际干预。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实行异地管辖,意在有效阻断地方权力与司法机关的直接关系,最大限度摆脱来自地方权势的干预,最大限度消除人际干扰,给公正司法创造一个冷静、理性、客观公正的司法环境,使司法人员可以在不考虑内外部压力,不受人际关系束缚的环境下,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二、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现实困境

    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确实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侦查、审判权的作用,但在运行实践中显现出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一) 案件适用范围不统一

    对省部级以上高官职务犯罪,目前全国已基本形成定势,固定采取异地管辖的模式侦查和审判。而对那些“较低级别”的官员职务犯罪的异地管辖问题,如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等官员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由犯罪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向当地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现象。这些官员虽然官职不算高,却是地方上的“实权”人物,尽管“落马”,但其影响力仍然不可低估。因而,这类案件如果仍由本地司法机关侦查、审判,同样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利用各种关系非法干扰司法活动留下空间,给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造成阻力。特别是往往由于犯罪者官职“不够大”,问题不十分引人注目,更容易因受到不当影响而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影响相当恶劣。

    (二) 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

    一个采取异地管辖模式追诉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不单单涉及异地审判,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需要统筹安排、统一协调,需要公检法机关之间良好的衔接、配合。目前,对于省部级以上官员职务犯罪案件,因为事关重大,往往由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出面,亲自部署督办,在异地管辖办案过程中,一般较少出现问题和摩擦。但那些较低级别职务犯罪案件在异地管辖过程中,则往往“好事多磨”。表现在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的衔接方面,由于缺乏事前沟通协调,有时会发生摩擦,司法程序上的不统一,对公正执法带来困难。

    (三) 异地管辖有可能带来执法上的失衡

    对于贪污、贿赂之类的职务犯罪而言,刑法规定以犯罪数额为主要量刑依据。由于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不平衡,因而各地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上所依据的数额规定也是有一定差异的,有时差异甚至还比较大。同样一个犯罪数额,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市也许只算一般情节,但拿到经济发展水平低的省市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甚至巨大。这样无形中就会导致量刑尺度上的差异和失衡。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被指定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异地管辖,被告人被深处的量刑可能比在原犯罪地要重,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犯罪被指定到经济发达的地区管辖,被告人得到的量刑可能比在原地要轻。这是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而造成的对同等案件司法处理上的“不同等”。

    (四) 异地管辖还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关于异地侦查管辖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8条当中作了规定。然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毕竟属于司法解释范畴,该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关于案件管辖制度的规定缺乏必要衔接。

    三、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制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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