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加强交流合作,做好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资源整合。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的二十年时间里,我们积累了丰富的通过传统媒体普法的经验。要注意运用这些宝贵经验,充分开发利用传统媒体法制宣传的信息资源,将传统媒体的法制宣传信息资源汇集整合到互联网络上来,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使传统媒体踏上高速路,网络媒体获得源动力,形成全方位、各渠道协同普法的态势。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资源广泛,既有传统媒体的资源,也有各类网络媒体的资源,既有政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者资源、也有新闻工作者资源、法学专家学者资源、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志愿者资源等,如果加强各媒体间的合作互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人力资源,利用好各种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就能形成各部门、各方面紧密配合,协同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态势。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新闻从业人员不行,仅仅依靠政府部门不行,仅仅依靠法学专业人员也不行,因此,不能单兵作战。在网络和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结合这方面,合作、整合资源、协同作战,才能使网上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在新时期实现覆盖面上、方式方法上、总体成效上新的发展和飞跃。
7、要确保网络安全。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事关我国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当前,互联网上的信息庞杂多样,存在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法制宣传网络要注意防范各种不良信息侵扰破坏,要增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做好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8、要准确把握好受众需要,处理好严谨性和可读性的关系。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成效如何,要看内容是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是否符合人们需要,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在研究判断受众的需要时,当然要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受众的需要,突出广泛性,同时兼顾特定群体受众的正当需要。网络受众对法治内容表现形式的需求应当是通俗易懂,可读性强,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罗列,或者刻板的说教,所以,网上内容应当是对法治内容深入浅出地介绍和讲解。在对法治内容的介绍方面,必须处理好的一个关系是严谨性与可读性的关系,可读性强并不是夸张、杜撰、虚构的代名词,而是要建立在准确严谨的基础上,严谨性与可读性强是要同时具备的,内容不严谨,可读性就没有意义了。内容虽然严谨,可读性不强,受众不愿意看,也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效果。
要把握好法治内涵,处理好单纯法治文化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的培育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法律素质包括法治文化法律知识、法治文化法律意识、法治文化法律行为三个方面,也就是说,法律意识是以掌握必要的法治文化法律知识为基础,法律行为是受法治文化法律意识支配的,因此,培育法律素质就要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引导法律行为。掌握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但是,法律知识并不等同于熟知各方面的法治文化法律条文和规定,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人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掌握所有的法律规定,需要掌握的是法治的内涵,树立法治观念。所以,网络传播要取得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就要把权利、义务、责任等法治的精髓介绍出去、宣传出去,让受众了解法治的内涵,领会法治的精神,这样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不仅仅是介绍法律知识,组织一些法治活动,更重要的是通过介绍法律知识和开展教育活动,培育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人人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护权利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9、运用好法制题材,在题材处理上把握好角度深度广度。法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领域都有大量的涉法事件,网络媒体可以用以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题材是非常广泛的,关键是要处理好题材。在收集题材时把握好广度,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广阔空间内选择题材,而不是仅仅抓取个别特殊事件重复炒作;在挖掘题材内容时,把握好角度,一个事件或案件可以从多个角度讲解法理,反映不同的法律点,要本着正面引导的原则选好阐释法律的角度;在以案释法时,要有深度,对题材的处理如果仅仅流于一般的介绍和报道,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效果就弱,如果深入挖掘,找出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原因,就能取得更好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效果。
总之,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一件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于全面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法治文化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宣传普及法治文化法律法规、掌握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提高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水平,努力为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服务,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21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葛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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